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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我没有明白您说的“数字认证中心……服务费”、“全额抵扣”是什么意思。
一、如果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如果符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额”的政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解答】您好!
节能服务公司给用能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节能服务分享的效益,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开票内容是能源使用费或是节能服务费,没有统一的规定。个人倾向使用节能服务费。
【解答】您好!
一、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
二、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出经营范围”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只要实际发生业务,依法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流程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我没有明白您说的“数字认证中心……服务费”、“全额抵扣”是什么意思。
一、如果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如果符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额”的政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支付预付卡费,首先应确认是否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属于可以凭据支付费用时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可以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解答】您好!
(为了计算简便,我假设为300万元且不含税;仅是为了减少零头,道理一样)
既然已经开票,应当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00*6%=18)
借:应收账款 68(300/6+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当月确认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因为发票全开,所以全额计提)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要求,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显然,半年服务,既不符合收入全额确认条件,也没有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此时不应全额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企业所得税:
1、按投资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2、资产收购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中,对企业的员工出差补助标准暂无明确规定,建议贵公司参考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补助标准和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差旅费报销和补助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预售卡方式销售,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期执行] 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5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应按以下方式: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例如:如果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
(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
(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
(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因此,贵公司个人不要公司也按规定开具,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给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未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专家建议个人购买商品不要发票也开具,企业留存。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四、(十一)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