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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海外子公司注销清算,剩余财产应分配给国内母公司,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处理。
根据汇发(2009)30号文,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如需详细指导,欢迎进一步咨询,并请将企业详细情况告之。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就是说,谁接受服务,发票开给谁;虽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这里的“付款方”应为实际购买方,总公司只是“代付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代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总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费用并取得发票并无不妥。但是,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分别就各自承担金额,向总公司、子公司分别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会计上将应交增值税转入了营业外收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所以,填报在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多计提费用了不能直接在18年冲减费用,应调整所属年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房地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不太符合常理吧。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当然,您提及“新购置厂房”,如果您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地价,那就不用重复计算。
您好,
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符合相关税收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做为计提福利费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办案提成不符合相关税收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不可做为计提福利费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香港公司开具商业发票。如货物进口,则正常报关,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如不进口不涉及流转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 用于生活区电机维修用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办公楼用电需,不属于上述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由于合同已经不再履行,此罚款与取得收入没有关系,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二、同理,此罚款并非经营活动款项流动,不应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符合文件规定,我赞同上述观点。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解答】您好!
我给您举个例子吧:我去买衣服时,总是说这衣服哪里脏了,哪里皱了,哪里有残;这其实只是一种砍价理由而已。对方以税费为名,提出这个比例,那个比例,只是一种抬价理由;您不必计较税法规定,计税当然该怎么计怎么计,他只是以此抬价而已。总之,您的上述表述只是合同价格协商范畴;至于您讲“对方怎么强势”,无非就是“买方市场”或者“卖方市场”的区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