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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就是说,谁接受服务,发票开给谁;A企业接受服务,则向A企业开具发票。虽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这里的“付款方”应为A企业,B企业只是“代付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代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解答】您好!
您的上述做法原本就是错误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二、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三、据实报税属于法定义务,依法开票也是法定义务;不是说报了税就完成了工作,就可以推迟开票。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
日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5月1日以后的业务按新政策执行。因此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5月1日前发生的经营业务仍可以开具17%的发票。请关注后续文件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一、“国地税合并”是机构内部问题,与开票工作并无牵扯。
二、“外经证”是对方的事,与您没有关系。
三、显然,这业务拖得时间太久。建议您直接联系一下该施工方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鉴证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因此,文案按 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在中国取得的报酬,严格地表述应为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国雇主支付。超过183天,这是一个底线要求。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此,只要是境内企业负担、支付的应全额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至于是否属于常设机构,贵公司要据实处理。如果“故意做成(或安排成)常设机构去避税”,需要考虑到我国税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税收风险。
建议贵公司对职工食堂进行二级核算,核算食堂收入、经费拨入以及成本、费用相关支出。提示:收取其他公司的食堂餐费涉及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费不属于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按一般纳税人规定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人社局委托财政给贵公司大学生一年补贴6000元生活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应根据文件规定的形式发放,既然是人社局委托财政给的应该代收代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员工生育、生病慰问金等可以理解为生活补助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给员工的结婚礼金要并入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票,一个是要对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二是认证抵扣,同时做进项转出。在抵扣认证的时候发现税号有误,主动放弃进项税抵扣,应把进项税转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这样公司的费用就加大了。没有其他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