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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票,一个是要对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二是认证抵扣,同时做进项转出。在抵扣认证的时候发现税号有误,主动放弃进项税抵扣,应把进项税转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中。这样公司的费用就加大了。没有其他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从税收的角度分析,该项业务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应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合同属于法律范畴,建议咨询律师。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借:开发成本
贷:原材料等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设备使用软件公司的软件,对方应开具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税率为6%。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生产企业退税是实行免抵退税方法,退税主要与企业留抵税额有关,因此总体而言征退税率变化不存在对企业退税好坏之说。本次退税率变化主要为17%降至16%以及11%降至10%,其他个别商品也有退税率调整的情况,近期国税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企业可以查询具体产品税率变化情况。
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6%以后,如果售价、采购价及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会降低,企业利润会增加。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节日给员工发放福利卡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当然可以,只要依法代开发票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票实必须相符,不得虚开发票。
二、发票应由销售方开具(代开),一般不应自行开具(代开)。
【解答】您好!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此行对应以上四栏皆应填写,如果不行您可以直接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2017年版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有列示“(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票义务发生于交货之时。如果五一之前发货,自然应当五一之前按照17%税率开票。
如果五一之后关于五一之前销售货物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观点可以参考厦门国税、江苏国税答疑佐证。
【解答】您好!母、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应当按照公允市场价格计算,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如果该楼其他部分并非不得抵扣,则此楼可全部抵扣。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