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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这个并无异议;但关键是必须是税法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购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向您解释一下“代购代销”的含义。
假设厂家(供货方)给您供货,您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把钱给您,您再把钱给厂家。这样的话货、钱都经您手;至于手续费,从货款中扣除或者厂家另行支付都不重要。这可能就是您认为的“代销售”。但是有一点极其重要:
“发票由谁来开”!我不是说谁来动手、谁来操作电脑,是发票上“销货单位”是谁,即以谁的名义开票,这才是关键。如果厂家开票,不论他自已开了让您转给消费者;还是您以厂家的名义来开,但是发票上“销货单位”必须是厂家。如果签订合同,也是这样,是厂家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您最多就是转手。这才是“代购代销”,这样货款您作为往来,手续费才是您的收入。
如果厂家和您签合同,给您开票;您再和消费者签订合同,以自已名义给消费者开票,那就不是代销,而是“一购一销”。
也许上述销售活动大多消费者不要发票,但是您可以思考一下,或者说是否和厂家有过约定,如果消费者要的话,则发票由谁(的名义)来开;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由谁(的名义)来签。
最后说明一点,也许行内您的“代购代销”业务和我解释的不一样,但是税法有一条,其他处理与税法不一,则税法优先。
参考两个文件: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您好,对于你司而言,税务处理不变,不存在税务风险。但对于中国境内供应商,他们属于出口货物,通过平台付款如果影响到他们的收汇,他们是无法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
一、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负有主动申报、纳税义务。
二、打个比方:
超市停电,收银台电子系统无法工作,当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付款了吧?
三、正确处理:
纳税人应主动履行税收义务。若履行义务过程中有所障碍(比如上述税种尚未核算),应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注:现行税法有十几个税种,每个税种有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纳税项目,而这些项目不是每个纳税人都会涉及,所以也当然不会事先全部给每个纳税人核定(如果全部核定,则要求全部申报,反而增加纳税人工作量;试想一下,一个商场,给他核定成品油消费税;一个加油站,给他核定教育培训服务,则毫无意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发生业务,申报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相应税种、税目。
您好,工资收入和个体户是无需合并征收的,分别申报。
您好,应当缴纳,但现在可以不缴纳。如果缴纳,可以扣除。年终奖今年可以用,具体税额以各省申报软件计算金额为准。明年以后年终奖何去何从,有待观察总局后续文件。人社厅函〔2018〕246号: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您好,撤资即减资,工商程序要求繁琐,例如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等。撤资的税务处理:个人股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41号规定,撤资收入和投资成本差额作为股权转让缴纳20%个税。法人股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34号第五条执行。撤资可以实现你们的目的。
或者有偿拆借,拆借利率参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此利率税务机关会质疑偏低)。年终时归还,年后再借,以规避财税2003 158号文第二条的视同分配股息个税。建议直接拆借给用款企业。
上述情况性质一样,我合起来讲政策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与政府拆迁给予补偿相比,如上所述,因公司(中石油、A公司)占地、盗伐而给予赔偿,实质上结果按照对等经营(销售)活动处理,因此,应当作为收入(销售额)入账、申报并依法开具发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在代扣代缴范围之内,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支付某笔收入,没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可以约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关联交易存在转让定价风险,但是关联方税率一样的(例如均为25%税率),税务机关不应当调整。增值税方面,理论上存在利率偏低风险,实务中这种风险极小,尤其是现金池业务。另外,利息的扣除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开票方按照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
何时计提、发放,乃是公司权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上所述,若2018年已经使用过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则2018年12月发放奖金,仍属于2018年度税款,不能再次使用此种方法。
注:纳税年度,不是申报期,也不是会计核算的“奖金属期”,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放工资奖金。
关于油费补贴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定期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实报实销,则需要取得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属于个人代垫代付公务费用,并非个人取得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可据实税前扣除。
至于若签订租车协议或者外出打车方式,也须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