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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租房子与产权无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租赁服务与不动产是否有产权也无关。
提供不动产租赁方应缴纳如下税种: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小规模纳税人3%
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
(5)租金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只要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均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报告表和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必须”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
关于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2015年第60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资料并配合调查。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所以,主管税局在事后管理提出质疑时,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用以证明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果可以证明当然是有效的。
【解答】您好!
返利有两种基本方式:货币返利和实物返利
1、货币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账务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2、实物返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账务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公司有一个顶帐业务,房地产企业给公司一间房,公司给房开企业开发票,顶帐公司要求把房屋产权开给第三方个人”。如果顶帐公司与第三方个人存在债务关系,先签订三方抹账协议,然后,房开企业把顶帐房开给第三方,顶账公司不涉及与房产权属转移的税收;否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顶账公司税收上一是涉及取得房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二是转让房产发生相关税费。
【解答】您好!
企业派发红包之前应该进行内部审批,确定派发规模、方式等内容,派送以后,网上有派送流水记录,这些内容汇总在一起就是微信红包的入账依据。
但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这笔开支不能税前扣除。由于抢红包不需要特定条件,与企业生产销售都没有直接关系,应属于赞助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设备属于有形动产,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7%。
公司C将设备融资租入、经营租出,需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录入固定资产台账,每月计提折旧。
公司A原有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处理。
贵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以下仅例举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公司C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以上供参考。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上述情形显然属于政府补助,既然没有文件,也就没有指定用途或者补偿方向,这个显然也不是您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您好, 微信支付作为现代的支付方式已被广泛的接受和欢迎。但企业之间作为结算方式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都应开通企业微信。个人微信收付款都属于账外经营,一旦被查出企业存在不交、少交、不及时缴纳的税款情况,被认定为偷税,后果很严重。企业的资金流入个人账户还涉及侵占公款等问题。因此税收风险和刑事风险都非常大。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因而这种转租赁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存在抵押或保证的,需要取得抵押权人或保证人的同意。
您好,合同只是执行前预签的,在执行时可以发生合同变更,因此只要双方自愿、有偿的按合同价上浮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属于事后的合同价款变更。
您好,您的问题不够详细,请补充完整,谢谢!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只有全部实物资产转让才允许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转入方,只是部分转让不允许结转,
至于固定资产是否办理产权的问题,在商品与服务编码中,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与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均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而非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类的固定资产凭资产重组协议即可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