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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过于笼统了。我只能猜测着举例来讲:
比如,您6月30日卖出一批货,销售已经成立,理应开票、缴纳增值税。所谓“未来得及”开票,比如说,就是6月30日23点59分卖出去的,这个“未来得及”倒也合理,那就第二天及时补开。但是,这个“未来得及”需要做的,是“补开”,而不能成为当月(6月)不缴纳增值税的理由。
首先,这个表,是个会计表,不涉及纳税调整。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那么,“税收滞纳金”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则此处就填在“营业外支出”;至于具体项目,表中未列出“税收滞纳金”,那就填在“其他”。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需要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解释一下此处,如果是产品视同销售,此处“库存商品”即可;但是服务通常不会归集一个科目,所以只能将服务对应的成本支出放在这儿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符合市场原则,这算是一种销售费用吧。实体方面应当问题不大。但是,程序方面,您不能直接拿医院抬头的票据,拿到您公司入账呀。这就需要您要取得您公司抬头发票才能入账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总之,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等相关规定,确实无法偿还,确实发生投资损失,而不能以逃避纳税义务作为目的,这样才行。
您好,就此问题已经与您取得联系。
首先,您说“由于使用的属性发生变化做视同销售处理”,这个事情其实您没有说清楚的。
数字我大致看明白了。113买进来,113卖(视同卖)是合理的。确实,销项税额就是13;但如果没有取得专用发票,那就没有进项税额了。成本就是113.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也就是说,无论机关事业职工,还是企业职工,会费标准是一样的,还是“本人工资收入的5‰”。
您是站在哪个角度提问呢?如果是您聘用的农民工当然可以支付工资薪酬,如果是合作关系,可以支付劳务报酬,但需要取得对方代开劳务费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不可以。
无论是“500万元以下”一次扣除,还是“500万元以上”加速扣除,对象都是设备、器具。文件也明确,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