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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季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前提是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申报。企业未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无法确定。因此,企业在2018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法填写以前年度亏损额。需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收。共计十三税目(其中包括合同、书据、凭证、账簿、证照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以上各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但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若双方皆为非金融单位,则其借款合同并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并不限制现金交易,只要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没有逃避纳税义务即可。但是大额现金交易可能违法金融方面规定,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比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依据个人所得税政策,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一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因此,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下免税是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并不限制现金交易,只要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没有逃避纳税义务即可。但是大额现金交易可能违法金融方面规定,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一下。比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备案,并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应当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即使会计亏损,也应如实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4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填报红字 ;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冲红后重新开3%的发票金额及税额;。
【解答】您好!
一、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二、参照电业局价格标准没有问题。
三、上述情形构成销售行为,应当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设备保险作为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较好。
【解答】您好!可以,发完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12万纳税申报时部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 附件: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两个文件并不矛盾:“25号公告”强调的是证据材料,并未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方式首先依“3号公告”处理。
二、计税成本即为税法可以认可的成本,如果提过减值,应当加回。至于时点要求,文件并未明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有一楼盘剩余房源都在130-166以上,现在销售提出购房送车位(车位属于人防车位)”。首先人防设施权属属于国家,办不了产权,房地产企业无权赠送。所谓赠送实质为转租行为,即开发企业将人防设施建成后移交给人防部门,租回来再转租出去。税收上按销售商品房和出租车位兼营处理,贵公司取得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建议按转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