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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有一楼盘剩余房源都在130-166以上,现在销售提出购房送车位(车位属于人防车位)”。首先人防设施权属属于国家,办不了产权,房地产企业无权赠送。所谓赠送实质为转租行为,即开发企业将人防设施建成后移交给人防部门,租回来再转租出去。税收上按销售商品房和出租车位兼营处理,贵公司取得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建议按转租处理。
【解答】您好!
一、合同涉及税收,应执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票义务发生于交货之时。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开票之时,适用税率已调整为16%,自当依此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一般专用发票怎么就认证不了即无法认证,可能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公司如果在当期实际发放,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当期未发放,会计处理上并未分配到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也未签字,职工实际未取得所得或取得所得的权利,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是18万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也未签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由此看来,上述情形导致发票内容并不完全真实、一致,存在瑕疵。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您5月1日之前发生业务,并于5月1日之前开具17%税率发票,只是5月1日之后收到,则不影响认证(确认)、(采集)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条款并未因税率调整而变化。
但是如果业务发生于5月1日之后,则税率应为16%,否则即为开票有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销售方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流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于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同时,购买方根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其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目前没有这方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情况您可以咨询一下本地政府或者财政、税务部门。
【解答】您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你单位应到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以向税务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二、第二个问题处理原则同上。
三、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交易关键在于“市场独立原则”。只要实际发生业务活动,按照独立原则处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业务应当披露;如果存在控制关系,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抵消内部业务。
母、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母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资质进行业务。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于第一季度预缴时,上年汇算清缴尚未完成,则无法计算上述税法亏损;而会计亏损不能直接用以弥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