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一、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所纳税已经并非预征,此时税收已经实现。
二、以下分税种解释各税种预缴、缴纳规定。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征率各地自定。
项目完成(或者销售至规定比例)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四)印花税
商品房转让合同,税率万分之五。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既然“企业主营业务是生产汽车配件”,则购进酒水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能抵扣;或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而若购进酒水用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比如赠送他人),则需要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若发生了上述非正常损失,则也不能抵扣。
【解答】您好!一、这应当不是新规,一直如此。
二、您的分录基本正确。销售材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法计提销项税额。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一、日常活动的认定: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显然,用于销售、取得收入的“研发报废材料”,属于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因此,贵公司5月1日前的业务应该按原政策执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因此,贵公司5月1日前的业务应该按原政策执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执行新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建议您关注后续文件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贵公司情况应仍按17%开具,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规定。
您好!正常处理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因此,应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是否完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来判断是否执行新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根据销售方式判断销售是否完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来判断是否执行新政策。暂估收入,如果未开票,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但贵司已经交了增值税,则5月1日后属于滞后开具发票,应开具17%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应按新政策执行。建议关注后续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