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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17%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在5月1日之前全认证完毕,如果全认证了进到待抵扣里面有没有时间限制,建议关注后续政策。五一后对于17%进项发票完全可以抵扣。如果全部认证后不可以再进到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科目,应作为留抵税额处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因此,应按原政策执行,可以开具17%税率的红字发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合同价格条款主要涉及合同中价款数额的确定和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合同价款类型繁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选择。至于如何约定更有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因此,应根据经营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贵公司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执行新政。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预付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应商陆续在3个月内发货,全部发货后才全部开票,这种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就可以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应根据你们的销售方式按上述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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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因此如果5月1日后发生退货仍按原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规定, 海关增值税税率也一并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后的业务按新政策执行,5月1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但是对于滞后开具发票的,应仍可以开具17%税率的发票,但由于系违规开具,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后的业务按新政策执行,5月1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如果对方在5月份开具给你发票税率为16%,仍适用16%的退税率,但对方如在5月份开具给你的发票税率为17%,则必须在7月31日前报关出口,才能适用退税率17%,逾期的只能适用退税率16%,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