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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5月1日以后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按照原政策执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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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执行新政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没有规定5月1号之前的进项留抵不得抵扣,只要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该可以抵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如果5月1号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仍按原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没有影响,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5月1日之前发生的经营行为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之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按新规定执行。取得的进项发票只要在360天内勾选抵扣即可,不必限定于本月全部勾选抵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按新规执行,以前发生的经营行为按原规定执行。贵公司的情形属于未开票收入,5月1日后滞后开具发票,但不需要再缴税,应开具17%的发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判断交17%增值税还是16%,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应根据你们的销售方式,按上述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货物已发出,但货款未收取,应当属于赊销方式,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5月1号之后,应当开具16%的发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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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的是税率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5月1日以后收到的5.1之前开具的发票,可以继续按17%抵扣;以前开具的17%发票,5月1日以后退票仍按原来的办法退票;以前未执行完的合同要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前后判断是否执行新政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若属于生产环节的自产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出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均可以抵扣。
您好,小编传话:
只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当然可以在5月份之后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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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
日以前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5月1日以后的业务按新政策执行。因此应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切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关注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
如果企业一定要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建议在适用税率上单独签订条款,比如:以最终国家政策公布的适用税率为准之类的条款,以防止合同执行争议。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