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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要求,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通常情况下,设备既已交付,则“营业收入应当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而需要开具全额发票,不应存在两次开具的情形。(虽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但这通常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例如约定每年(半年)等定期、多项支付;您说的这情形估计不是吧?)
【解答】您好!
一、我先来解释一下发票的意义,也就是说财税【2016】101号第三款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适用。与之类似的观点,还经常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是一个理论。
事实上,无论上面两条,还是其他类似规定,都是关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反过来讲,如果符合此条规定即可无条件扣除的话,则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大量税收文件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都将失去意义;显然不是这样的。再举个例子,“男年满22周岁准予结婚”,显然只是“准予”(总得有其他条件吧,比如得有女朋友)。
二、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税务认可、税前扣除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事实上,上述“技术投资”都不需要作为“视同销售”,其实就是“销售”;“销售”对价并非一定只是货币,以“技术”换取“股权”,“股权”当然也是一种对价、资产。
既然作为销售活动,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开具发票。
您好,增值税只对应税行为征税,而不区分应税行为是发生在生产还是流通环节,因此51后销售的适用16%税率。
您好,文件仅是提到原征17%退17%和征11%退11%的,由于征税率下调,对这两种情形才允许退税率分别下调为16%和11%,原征17%退15%的不在此次文件规范范畴内。
【解答】您好!
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范围,是指经常性业务,而不包括临时业务。但是发票则应当依照实际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税率进行开具。
比如,您公司并非以动产租赁作为主营或者兼营业务,只是偶然发生了动产租赁活动,但这并非是说公司经营该项目,自然不必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增加;但是既然发生该业务,自然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开票、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定期(每月、每季、每年等)取得动产租赁收入,则需要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依法进行上述税务处理。
我们可以再举个例子:二手车销售公司当然需要办理相关注册登记,——这个不用解释了吧。但是您家里一辆旧车卖了(自已卖的),也有销售收入,显然,您不用办理工商登记的,但是仍然需要依法履行税收法定义务(开票、报税等)。
另外,有两个税务答疑可以参考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您好!
关于差旅费的处理,如果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实报实销,则并非个人所得,直接作为“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差旅费”入账即可,当然需要附有发票。
而如您所述,补助标准大于实际发生费用,则其实属于个人一项补贴,而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公务费用已经报销,则这部分不能适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而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所列项目,加油属于“购销合同”所列项目。
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依凭证征收、依账核定征收(这个并不矛盾)等:
(一)依凭证征收,这个要求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一般适用于规模比较大、非常正规的企业。如果您是这种征收方式,则完全按照所签订合同计税;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不计税。
(二)目前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还是“依账核定征收”,这个文件通常当地税务机关(省级或者市级)来出。举个例子:某税务机关规定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130%作为计税依据,而不再单独考虑采购部分;加工承揽合同按照所列项目金额100%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您是这种征收方式,则上述项目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比如上例规定采购不另计)印花税征收项目,具体情况需要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第一个问题,目前政策尚未明确。但我个人认为,五月一日之前确认销售,按照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五月一日之后销售退回,应当按照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将会导致一项事实上不再存在的业务,而缴纳了1%的增值税,这显然有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征收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也不应当出现“之前确认未开票……5.1之后开”的情形,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解答】您好!
根据题意,利润表本期金额指年初至现在合计数,即2018年1月至3月累计数;利润表上期金额指上年年初至上年同期合计数,即2017年1月至3月累计数。
【解答】您好!
其实,即使没有新政策,也应当依法及时开具、索取发票。道理上,这与税率调整没有关系;原本就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时点来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要求,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通常为发生应税行为(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证(收入确认、合同应收)等。
【解答】您好!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5月1日以后为16%)
【解答】您好!
非独立核算是指单位从上级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上级集中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式。非独立核算不需要单独设账。但是在报税层面,这个可能涉及税法与会计的结合问题,有时也要求报表;虽然非独立核算,还是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尽量从系统中能够通过吧。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应依照上述规定就地缴库。但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通常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皆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增值税销售行为、只进行内部研发、没有房产或者土地、也无其他应税活动(比如支付工资、签订合同之类),则不涉及申报纳税。如果发生上述业务活动,则需要依照规定申报纳税。同时,管理程序上仍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