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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当然,开具发票需要留存备查合同协议、出库入库、运输使用、资金收付等相关资料;但这针对所有开票行为,而并非专因“超范围开票”而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说得都对,文件也没有矛盾。
“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首先,我们用语文的方法来简写一下这段话:土地,减半征税。这种明确了:所谓“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只是“土地”的定语;“物流企业”并非这句话的主语,“土地”才是。换句话说:您有块地,被物流企业租走了(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OK,您这块地减半征税了。物流企业作为承租方,当然不用缴;是出租土地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那方缴,这个文件给他减半了。
为什么会有这么个规定呢,这需要结合“财税〔2017〕33号”来看: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物流企业自用的可以减半,物流企业出租的可以减半,其他企业出租(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理应也得减半啊,所以就有了这个文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计税)。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用分公司的章。
三、分公司不能再独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去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税率3%。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种计算方法下,年终奖不超过36000元,则适用税率3%。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劳务”(注:增值税范畴下,劳务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通常所讲建筑、运输、餐饮之类,皆为服务)增值税税率16%。
个体工商户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同分类方式下的类型。
按照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分类,则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企业经营性质分类,则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是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是其他公司、企业等。
一、缴纳社保,乃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履行,可能会导致一些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二、如果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并不认可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合理性,而导致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员工没有缴纳社保,有的地方可能影响购买车辆、住房等。
个人建议,还是使用发票注明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上述要求皆提及“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实际付款账户并非发票票面账户,则导致发票内容(账户)与实际交易(付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形。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能不得用于计税),建议使用发票票面账户进行收款。
您好,从财务角度上,我们应该从业务的逻辑来思考,把成本动因进行分类,比如法务部们正常的开支,然后是准备诉讼的费用,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民事诉讼占业务的%来思考。知识产权根据专利的申请件数,比如国家级,地方级等,按照每件多少费用来考核。
您好,由于是公司账户的资金,理财需要考虑安全性。对于一般的银行都会有些活期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随时可以变现。建议选择比如招商银行里面的活期理财,年利率可以到达3.9%。当然你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也可以选一些定期利率更高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