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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科技开发企业如果属于销售货物的,可以测算税负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如属于提供营改增服务的,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您的问题不完整,请完善您的问题,谢谢!
您好,对于滞后开具发票或查补的51之前的税款应仍适用原税率。
【解答】您好!
首先列举两个税收文件规定:
(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上述规定:
一、如果上述材料属于本公司自产,则应区分材料、安装费分别适用税率计税、开票。
二、如果上述材料属于外购,则又区分两种情形:
(一)若本公司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则一并适用17%税率。
(二)若本公司主营建筑服务,则一并适用11%税率。
另外,关于“材料费和人工费的费用多少、占比”,则此并无规定,据实核算即可。
您好,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在此之前的适用旧税率,在此之后的适用新税率,比如预收款,货物在51前发出适用旧税率,在51后发出适用新税率。
您好,于滞后开具发票,应仍开具17%原税率,应接受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政处罚。
【解答】您好!
支付境外货款时境外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我们先来参考两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显然,通过以上文件,税法层面皆已确认,以货易货(“以货物换取服务”当然也是一个道理;增值税层面货物、服务同为应税销售行为之一)业务对于任何一方来讲,皆为一购一销(当然其中有的会有差价,但是道理一样)。既然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既然确认任何一方皆有一购一销,则任何一方皆应就其销售开票、就其购进索取发票。
因此,如上所述,只要业务活动本身真实,则据实开具发票符合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基于以上规定,厂房、设备显然“具有不同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因此仍然应当分别核算。如此,则厂房按照原先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等因素,继续计提折旧即可。当然,原先闲置状态下,厂房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设备运行之后,厂房折旧则应当计入制造费用科目。
您好,只要不逾期(360天),均可以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一、收回顶账酒其实就是购进行为,只不过所支付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债权。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账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您好,按原税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