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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所谓“车贴”与“交通费”其实一个概念。
上下班交通费用通常属于个人支出项目,则此补贴此为工资薪金类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表项目,不必取得发票,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一点,可以扣除部分公务费用的交通补贴,是指因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支出,而非“上下班交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另外,凭相关发票据实报销的费用,也应是实际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
【解答】您好!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采取列举式扣除,既然此项未列举扣除,自当不予扣除;另外,即使按照语文角度解释,应当也是这个意思。
另外,可以参考其他两个地方的答疑或者文件(相对更加明确)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答疑:人防地下室、非人防自建地下室成本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2014-09-12)?
答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无产权人防设施改造的地下车位的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相应成本也不予扣除。
二、《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解答】
你好! 根据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计税依据是“计费销售额”,这个概念是含(增值)税的金额,所以增值税有无留底金额对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没有影响,计算公式请见下面条文: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5号文全文请参考:https://www.bolue.cn/news/13650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上个月有减免税额,我在B44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上已经列出,但是这个金额不会自动链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导致该减免的没有减免,请问这个可以在次月再次补报吗”。不可以在次月补报,持有上月申报表及相关免税资料到申报厅进行更正申报。
【解答】您好!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于1988年,当时规定印花税依合同征收,而其纳税义务为签订合同当日,大都属于临时发生业务,所以发生、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象其他税种一样,按期纳税,先计提、后缴纳。而现在印花税多为依账核定征收,通常按照期间计算;即使依合同征收,也不会一个合同一个合同的申报。所以现在印花税已经失去按次征收的意义,也是按期征收,采用先计提、后申报缴纳的方式。
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税;其他文件可以对此项目进行解读,但不能扩大征收范围。共计十三税目(其中包括合同、书据、凭证、账簿、证照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以上各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
三、不是说“系统没有认定税种,就不用申报印花税”。而是说:如果签订了上述凭证,就发生了印花税纳税义务;既然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如果系统里没有办理税种认定,因此就要进行办理。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可见,纳税人在计缴土地使用税时,准确地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关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第一条规定,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重新测定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工程行业是建筑工程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按规定预交增值税。因此不开具发票,但取得了预收款应按上述规定预交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定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通常认为,购建、处置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类,不作为“日常活动”。)
一、既然明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则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应冲减原先确认的土地成本,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此项补贴之后续处理,您可以选择以下其一:
(一)冲减“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相应调减应摊销费用金额;
(二)计入“递延收益”,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
【解答】您好!
一般情况下,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时还需要抵减“库存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权益方面不仅仅包含通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还包括即不是负债也不是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如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人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库存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填列。
基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公式,也可以换写为: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注意:这里的资产总额既包括权益来源,也包括负债来源;务必区分“资产”与“净资产”的区别)。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显然,文件中明确提及“支付的价款”。
我们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您付了700万元,政府返还给了您200万元。那么这属于“收支两条线”:您实际支付了700万元,这是您的土地成本,计算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是依此作为基础;而取得200万元,则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等。(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了,这种情形也可以冲减土地成本,但那也是一支一冲。原始支出已经形成。)
二、如果您直接就是支付了500万元,那么土地成本就是500万元,计算各税也自应以此作为基础。而此时也不需要确认政府补助。(这里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二、(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此题当中,如您所述,“按照优惠价支付……500万元”、“实际支付……500万元”、“银行支付与收据均为500万元”,那么显然,您计算房产税也应当按照500万元作为基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解答】您好!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常见的贸易方式分为CIF,FOB,C&F等。买方承担空运费的话,采用FOB离岸价格进行报关,其中不含运费及保险费。同时出口后财务确认外销收入及申报出口退税均采用还价格即可。
如果贵公司与飞行员原公司签订合同转会,公司支付给飞行员转会费,飞行员自己支付给他的原单位,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与飞行员原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支付给飞行员转会费,飞行员自己支付给他的原单位,实质是个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具有个人所得性质,特别是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当于预付了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