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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与飞行员原公司签订合同转会,公司支付给飞行员转会费,飞行员自己支付给他的原单位,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与飞行员原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支付给飞行员转会费,飞行员自己支付给他的原单位,实质是个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具有个人所得性质,特别是与飞行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相当于预付了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考虑:是否代扣个税、企业税收风险。
1、是否代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贵公司将旧电脑便宜卖给员工,旧电脑的公允价与实际便宜价之间的差价即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收风险提示,企业低价销售,低于公允价的差额面临纳税调整补税的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首先,很抱歉,我可能无法详细回答;因为那样,可能需要小半本税法书。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属于增值税范畴,其他税种并不区分这个,计税方式也是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为3%)
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计算的最大特点在于直接计算税额(当然征收率较低)。
二、关于核定征收问题,则与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并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关于涉及税种,我就不给您区分国地税了(马上就合并),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这得根据项目)、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口径利润计算,税率25%,也可能会有税收优惠),支付个人款项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拥有、购置、处置相关资产情形可能还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也只能这么提一提了,实在无法展开,抱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超支部分不可以结转下年扣除,作为税会永久性差异处理。
【解答】您好!没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比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购买股权,除了印花税,并不涉及其他税费。至于印花税,由于按照股权转让金额计算,而您的股权转让金额为零元,所以实际上也用不着缴纳。当然,这个零元购买需要有税务机关认可的合理理由。比如说:虽然注册资本30万元,但是未分配利润-30万元,净资产0元,因此0元购买价格公道合理。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这里指的是法定产权使用人,即拥有土地证一方;不是因租赁而获得使用权利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将法定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支出转移到另一方进行税前扣除。
三、无论税款还是其他费用,何方承担则听任其便。比如说,本来租金10万元,出租方需要缴税2万元,那么加租金为12万元,则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当然,相应发票及涉及租赁事项下的税费,自应由增加后的租金作为计算依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在提供建筑服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首先解释一下概念:我知道您说的“法人”想要指是什么?但其实,“法人”即“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即公司的代表);如果说代表“法人代表”出去的人呢,只能说是“法人代表的代表”。您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是吧?
这里其实有两笔业务:
一、“法定代表人”自已从银行贷了笔款,这是他个人业务,与公司没有关系。
二、“法定代表人”把他的钱借给公司使用(这个钱是否他借来的,公司不必理会),公司可以依法(必须是“依法”)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下面解释一下“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也就是说,借款本金不应超过该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的两倍。
(三)需要取得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依法开具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四)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解答】您好!
首先解释一下概念:我知道您说的“法人”想要指是什么?但其实,“法人”即“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即公司的代表);如果说代表“法人代表”出去的人呢,只能说是“法人代表的代表”。您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是吧?
这里其实有两笔业务:
一、“法定代表人”自已从银行贷了笔款,这是他个人业务,与公司没有关系。
二、“法定代表人”把他的钱借给公司使用(这个钱是否他借来的,公司不必理会),公司可以依法(必须是“依法”)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下面解释一下“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也就是说,借款本金不应超过该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的两倍。
(三)需要取得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依法开具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四)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与5月1日前的留抵税额无关,5月1日前的留抵税额在5月1日后还可以抵扣。
二、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未收到对方单位发票,如果此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若在5月1日后可以开17%的税率。
【解答】您好!
最新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设置了“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此项目属于“营业利润”计算的组成部分,最终形成净利润,反映到《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