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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尽管现在做设备改造,设备原价68万元,改造需要42万元,设备已使用4年,发生的改造支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进项税不认证抵扣,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到税务机关变更,设备租赁简易征收征税率仍为3%。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执行税法规定,而不应由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这里其实与“确认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并不矛盾。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收取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中或者结束后,若预收则产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应收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合同应收或者收入实现)。
四、关于“先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弥补“符合规定的亏损”。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因此,水利建设基金缴纳的基数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建议查询本省发布的《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解答】您好!
关于“小微企业”,这里有两个概念。
一、增值税范畴
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范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已经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作出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包括四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此四点需要同时具备。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业务流程-财务票据流
根据您的描述判断应该是你们提供三联服务(联采、联种、联销)时“确认收入——收取款项(社员个卡转入合作社账户)”
第二、中途有农户未用贷款,合作社以受托代购名义用了农户未用的款,我们给农户付利息,这部分,目前我们挂的往来,是否合规?需要票据发票么?
中途有农户未用贷款,合作社以受托代购名义用了农户未用的款并给农户付利息,这实际上是你们借用了农户个人的钱,你们支付利息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并应代扣代缴农户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挂往来,是不合规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投资者是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者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的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2014年B公司股份改制,实收资本增加一倍(以资本溢价转入),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应视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如按上述政策处理是有政策依据的。
三、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企业仅在所得税上有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股东实缴大于认缴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一旦缴纳完成、计入“资本公积”,则已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任意返还。打个比方,您有权利选择是否向慈善机构捐款;但一旦捐出,则无法任意要求退还。
【解答】您好!
我先打个比方吧:公司今天来了几个新人,办公室通知说,“新人们今天中午就可以到食堂就餐”,那您说“老员工们今天中午还可以去食堂就餐吗?这个还需要再重复一遍吗?”
继续上面的例子,是的,此文件没有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此文件也没有说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职工工资等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么这些项目是否需要在这个文件里再明确一下呢?显然是不用的。
这个文件之所以提及“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这几项,是因为这几项与文件内容相关,但并未排斥其他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依照相关规定,该扣就扣,不该扣就不扣,一如既往。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定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通常认为,购建、处置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类,不作为“日常活动”。)
综合上述规定,收到大龄社保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您可依据上述原则,冲减相应期间、相关人员缴纳社保所形成的成本费用。
【解答】您好!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个类别,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
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需要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不参加运输等活动,所以,“托负责国内客户国际包裹(1)我们从客户取得包裹”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贵公司如果“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确认收入,但“从客户取得包裹,收取费用开具发票”,应确认收入,“又开具了发票”确认成本费用。
三、上述业务物流辅助服务——收件服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