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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保存30年,其他会计资料,比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存10年。
非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没做明确规定。建议企业根据资料的重要性比照会计资料的保存期限。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所谓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在税法范畴中,关于纳税调整(即税务不认可)的情形,无非就是“关联交易”,以及“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而无正当理由”。如果运输公司与承包人并无关联关系,而价格虽低也是基于合理理由,即之前的承包合作关系,此乃经营活动范畴,应当符合市场原则,不能说是“没有合理理由”。
进一步来看,不要说价格较低,既然存在前述合作关系,即使最终无偿转让,只要符合上述原则,也不必另行计算销售,参考文件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因合作关系而转让之价格,即使低于单独购买之价格,其差也可理解早已包含于前期承包费之内了。
【解答】您好!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定义,既然奖励给员工,其目的“写作宣传”,实质上还是“工资薪金支出”,仍然应当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借:成本费用(区分员工岗位),或者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库存现金
【解答】您好!
此种方式购买与一般购买并无区别(只是支付不同资产,一般购买支付货币资金,此种抵债购买则支付债权,货币资金、债权都是资产)。购买土地、房产,购买环节涉及印花税、契税,持有环节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自用)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卖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涉及抵扣、扣除、计税方式等因素,我无法提供准确税额计算;即使列出税率也无意义,因为计税依据并不相同,而且需要计算。
【解答】您好!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参考《江西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 ( 八)(发布日期: 2017-08-31)十一、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国税、河北国税也持此观点。
三、如果选择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则票面也应按照5%征收率开具。
四、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既然全额开票,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则既然票面全额开具,则票面税额自然可以全额依法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上述业务甲供工程或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报税务机关备案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能开3个点的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双方发生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的应征收增值税业务。贵公司不能否仅凭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发生销售业务将发票开具给B。
二、如果此前为了使A上牌,已经提前将本金的发票开给了A,建议贵公司回购车辆再转让给B公司。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也就是说,合同由几方签订,则由几方各自分别全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供材的情况下,可以凭购买材料的发票入成本,但不能通过乙方结算发票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发票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税率是法定的,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税率都无法改变。至于税额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是核定营业(销售)额,一种是核定所得额。
建筑工程行业核定征收时税率也是法定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