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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为外地员工租赁的专门为个人使用住房,具有工资薪金补贴性质按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为外地员工租赁的不是专门为个人使用住房,具有集体宿舍性质非指定个人居住,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国税发(1999)58号是个人因公务用车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如贵公司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公车改革,可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给拆迁户的额外补偿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可以入帐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应首先确定债务人。如果贵公司已经与新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甲方名称,新项目公司为债务人;未与新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某某公司为债权人。建议贵公司聘请专业律师,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裁定等方式,索要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7月1日之前开具的还是为180天。因此,“该货物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由供应商缴纳,但进口增值税的名称为我司”。贵公司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可以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 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需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二、个人只能在一处缴纳社保;但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两个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统筹部分。
非常抱歉,我可能无法顺着您的意思进行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二、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这个问题实际操作中存在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现列举部分地方口径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北京口径,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个月发的所有工资(包括补发之前月份以及应当发放月份),并在一起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安徽口径,满足条件,可以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这个问题和已有问题相似,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应做社保的缴费基数。计入到实际发放的月份的工资总额,不再平均到个月。 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1329
【解答】您好!
租赁经营权是指企业承租人在对租赁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经营的权利。
财税〔20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税率为6%。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应根据合同租赁的具体内容判断,有型动产租赁税率16%、
不动产租赁10%、收取的承包费凡属于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的,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以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发包方在收取承包费时,一定要按规定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以免给自己带来涉税风险。
“全部承接全部债权债务”属于企业双方的经营问题,有企业自主决定,但全部承接全部债权债务就涉及承包价格问题,同时也涉及税收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6%.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6%.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一、个体工商户并非“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户以投资者为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而不论是否分配给投资者。也就是说,从个体工商户中转出现金并非此税目征税环节。注意:不是不征税,是无论是否转出皆征税;既然原本全征,当然不能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