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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时销售货物开出30万的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客户由于当时提供的税号错误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税号错误重新开具发票,并不是销售退回,只是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原纳税义务时间及纳税金额不应改变,所以,还应按3%征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的发票开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税务局是否有权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第二、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税负的承担者: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而税负的承担者是实际负担税收的人。比如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实际的税负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出租应由取得租金收入的人缴纳房产税,而不能由双方的合同改变税法规定。如果双方合同约定税款由承租者负担,只能说明在租金收入中应包含税款,不能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会计上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如何采取备抵法计提了坏账准备,直接冲减坏账准备;未计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因此,贵公司如果能够取得对公司注销清算的相关证据资料,可以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财税[2003]1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建议您仔细研读上述三个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如果只是土地出租,则不涉及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因此,承租方搭建钢结构房,其产权应属于承租方,则房产税纳税人亦为承租方;除非,双方合同早有约定,此钢结构房之产权自始即属于承租方,则承租方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您好!
这就方式实质上更接近于分期收款销售(设备、系统、服务),当然也有融资性质。
(一)服务期开始即为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按照三年总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三年收款折现)
未实现融资收益(实质上属于利息性质)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按照全部收款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既然期末无偿赠送,其实按照合同实质上属于承租方)
(二)每次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B公司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既然增值税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则发票自应按照全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如果销售方在首次收到货款就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也不算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则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全额转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携带入境物品限个人自用,零部件应报关进境。零部件费用按进口货款付出,其他人工费用按维修服务付出。
【解答】您好!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可以付人民币给区内企业。
您好,不管生产还是批零,均开具16%的发票。
【解答】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从国外供应商那里得到一批免费货物,用于销售,若贵公司为进口货物单位,贵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予以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具体文件尚未出台。参照以往跨期税收政策处理,通常按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定时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