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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六)关于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信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如果有6种情形之一,则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其中“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是指在评价年度内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此类情形常见于筹建中、停业或者歇业的纳税人等。“
目前可以查询到的文件就是上述解读,里边明确本“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是指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的,根据是上述解读理解这里的收入指的事税法中的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有可能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但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一致的,所以我理解不管是增值税申报表还是所得税申报表只要其中一除有收入就应该不属于本年度无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具体还是请您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
另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自2020年11月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我理解分公司增值税是独立申报的,如果增值税有申报收入,也不属于于本年度无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
根据33号准则18条和23条的规定,至b公司处置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还是要在合并报表中体现的,不能视作3月份已转让给第三方
跨境业务不是只有保税区能做,有进出口资质都可以做。
保税账户似乎无此叫法,建议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的FT账户
www.safe.gov.cn/guangdong/2021/0425/2021.html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注意: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税[200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您的描述,该员工实际取得的生育津贴小于其工资额,我认为您单位补足的部分不属于生育津贴,属于公司补给其的工资,应该缴纳个税,建议您再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为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按照您的描述,“废钢自用于生产原料”,这个环节并未出售,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增值税。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1. AB之间提供培训的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水单、A为B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及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材料。最后这项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材料可以从以下角度收集:
(1)证明如果B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企业确实也需要该培训,B能够从该培训中受益。
(2)该培训的服务收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准备证据建议从这几个方面思考:
(i) 如果A也向其他非关联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培训,且培训收费标准与AB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相同的证明;
(ii) 如果B也从其他非关联方接受相同或类似的培训,且培训收费标准与AB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相同的证明;
(iii)如果(i)或(ii)都不可得,那么获得公开市场上其他的独立公司之间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培训,且培训收费标准与AB之间的关联交易是相同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指的是相关的培训合同、报价单、结算单等,需要至少体现培训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便与AB之间的关联交易做比较。
2. (1) 需要代扣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如果培训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且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明,建议与主管税务局沟通能否取得所得税免税;如果培训是发生在境内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1)汇算清缴时,B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除汇算清缴之外,建议B查看自己全年的关联交易总额(注,不光是AB之间的,也不光是培训服务,而是B与其所有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全年金额达到一定数字时,B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好本地文档。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三条。
(3)此外,上述42号公告还对需要准备其他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的情形做了规定,建议通读全文,对照自检一下。
4. 账务处理一般与非关联交易的方式相同。如有必要,也可以附上上述第1项税务合规材料,留存备查。
一、转让办公用房
(一)增值税:9%(营改增之后取得)或者5%(营改增之前取得)
(二)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一般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
(三)印花税:0.05%
(四)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就是净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
二、取得土地
(一)契税:3%-5%
(二)印花税: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