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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关于“临时工名字火车票住宿发票可以入账吗”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临时工可以享受包干的差旅补助”,这在税法并不禁止,但是要一并作为临时工报酬,一起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的,专家不是公司员工,不能列支差旅费和补助,可以通过增加技术服务费方式支付。
答:1.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应付给B公司的股利1亿元,由A公司代为支付给C公司,支付后B公司对C公司的相应债务抵减1亿元,A公司支付给C公司后,B公司对C公司的相应债务才发生抵减。因此,仅仅是签订协议,并不代表A公司应该支付给非居民企业B公司的股利已经实现支付。
2.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签协议时,A公司还没支付股息分红款,因此签约时间不是扣缴股息所得的义务时间。
1:除明确规定可按低税率情形外,境外所得均应按25%税率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6.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2.可以按低税率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可按照15%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其他情况例如西部大开发、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均应按25%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如果以境内指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才取得境外收入,这种情况也不能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需要按境内、境外指标重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才符合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的政策规定。
怎么算也不可能是9%的
100万分解为30万年中奖和70万工资是税负最低的
30万*20%-1410+70万*35%-85920
一、当然可以。
二、子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说明一下,如果合并,其他税费,比如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些,都是不用征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那上述开票肯定是错误的。
所谓“劳务”3%税率,这压根就不对。相关增值税税率如下:
(一)销售货物 13%
(二)劳务(增值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13%
(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9%;简易计税3%。
那么:
一、票面“劳务”以及3%,直接不对。
二、供应商可能钻上面第(三)项的空子。然而,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货物、安装必须分开,只有安装部分才可能用到3%。即使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适用混合销售,那也是一并13%,不可能一并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也就是说,除非股东同时任职于本公司,否则不能单以“股东”身份报销、抵税。
(我举个例子吧,您可能容易理解。您今天在股市上,买了1手也就是100股“建设银行”股票,这样,虽然再小,您也是建行股东了,然后您拿自己机票去建行报销,其实您肯定知道,建行不会给您报销的。)
不是的,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确实,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都一样的,债务不还,要结转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一般而言,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上述“给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比较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同时,需要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