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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皆为独立主体,股东个人支出,不能直接入账于公司。当然,按照法定流程,视为分红处理亦非不可;但注意这是分红,并非股东个人支出入账,且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法人”,许多人把“法定代表人”混为“法人”。举例来讲: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许多人把张三称为“法人”,这是不准确的。“法人”乃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是张三。如上所述,张三个人支出仍然不能直接入账于公司;但甲公司支出当然入账于甲公司。
所谓“资金流”,是指销售货物的开票方,确实已经因此而收款。如您所述,无论产品抵账(收到货币资金、实物,并无区别)还是三方转账,皆不会因此而有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我们先以数据举例:打个比方,您付了10万元,买了100件商品,供应商又返利给您发来20件。那其实非常简单,您就是花10万元钱,买了120件商品。
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您好,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计算个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您好,增资前持股比例:
股东A:490/1000=49%
股东B:410/1000=41%
股东C:100/1000=10%
C投入货币增资,约定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则
股东A:490/2000=24.5%
股东B:410/2000=20.5%
股东C:1100/2000=55%
以下属于个人理解,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所谓临时工“工资”,其实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临时工工资纳入工资薪金支出。
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给出更加详细定义: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首先应当明确:
(一)本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
(二)您支付的是“研发费用”,至于对方收到费用之结构,与您并无关系。
因此,对外支出研发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相关要求:
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取得清理收入、支付相关税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或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资产处置损益
是的,毫无疑问,这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当然,按照另外一种理解,这都不用算是“视同销售”,直接属于“销售”也可以。只不过销售对价不是货币资金,而是股权;但货币资金、股权都属于资产,其实并无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