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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说明对方是一起合伙方还是被投资的公司?
你好,目前农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0%,如果对方可以开具10%的发票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方作为生产或者销售农机的公司税率是由税务局统一核定的,而不是依据最终使用者的用途去确定相对应的税率。
您好, 可以将与咨询费相关的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即银行水单)等留存备查。
相应的政策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可以,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的追溯期是5年。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将去年的亏损金额填入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
(二)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很简单,因为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所以可以依法抵扣;而非“因为可以抵扣,而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现行政策并无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一说。我猜之前应当属于“委托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既然取消“委托代征”,则原受托代征单位已无权利、也无义务继续代征增值税,合同取消此条款即可。商户自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上述“土地评估费”,若与取得该项土地密切相关,比如为了办证、取得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必须,则可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当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所用于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要结转到“开发成本”,并最终构成“开发商品”成本。
您错误地理解“税负”或者“税负率”了。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一、对于自然人以厂房对外投资,其实是一种“销售”行为。销售“厂房”,取得对价“股权”;并不是取得货币资金才是销售,股权也是一种资产。
二、既然属于销售行为,自然人当然可以去税务机关为购买方(被投资公司)代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