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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若属省级政府奖励,符合上述条件可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实际操作中,农村新农合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只须缴纳其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自然不能扣除此项;但员工所缴纳农村新农合养老保险,当可凭缴纳凭证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此属于营业外支出。既然因施工而赔偿且有法院判定承担责任,自与公司有关,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上述支出可以凭法院文书、相关协议、支付单据等资料入账。
【解答】您好!这样做事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但这些人员的工资仍然是单位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仍然是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当然没有问题。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儿可没说购买价款不能高于净资产啊。
分析一下:
(一)您买股票的时候,会发现大多股票市净率(市价/净资产)大于1的。
(二)“净资产”即股权成本。比如您去商场买衣服,要求按照成本价购买。那人家也不卖啊;这么卖给您,人家挣什么啊。
您好,您这个问题和这个相似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12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的规定,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至于具体某种产品认定,则无直接、明确规定,仍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您也可向其索取相关依据文件看看;基于税收法定原则,主管税务机关自会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您这个有相似问答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1258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也明确,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份的营改增政策解答: “8.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至于土地增值税,其实并无其他税率;若符合“销售不动产”之规定,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地下车位(车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各地口径也未必一致,建议您就相关政策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只要本公司员工,皆应当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
当然,以下五种情况不用缴纳社保:
(一)退休人员
(二)兼职人员
(三)劳务派遣人员
(四)实习生
(五)个体外包人员
如上所述,既然“在外都有工作有保险,也有退休”,则属于兼职或者退休人员,自然不必缴纳养老保险。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发行债券总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确认“应付债券”金额,应付债券的成本应该按票面价值确认。
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是指发行期间,已收到的资金,但还没有全部结束时,资金产生的利息。)因此,发行费可以进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这个问题补充之后有解答,解答如下: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三十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企业发行债券总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确认“应付债券”金额,应付债券的成本应该按票面价值确认。
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是指发行期间,已收到的资金,但还没有全部结束时,资金产生的利息。)因此,发行费可以进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