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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不完整请补充,谢谢~
这个问题我另举一例,想必可以理解:您是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买的(顶账与买完全相同,只是您支付的是“应收账款”,或者说支付的是“之前形成债权之物”)商品,取得发票当然3%,您不会因此认为您可以按照3%计算增值税吧?或者说,您从农民那里买的农产品,人家免税,您不会认为您也免税吧?
其实,销项税额之计算,与进项并无关系;只是能不能抵的问题。再换句话说,购买货物不要发票,也许会便宜;因此销售时当然不能因此不开票纳税啊。
一、只要发生上述(会务服务)业务,自然可以依法、据实开票,增值税税率6%。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
二、会务服务并无差额征税规定。(注:需要明白的是,差额征收针对服务项目,而非某个公司;比如说,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而非旅游公司所有业务适用。)
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一次抵扣进项没有问题。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情况,不需要分期抵扣。——12366纳税服务答疑。
二、租入固定资产装修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不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三、先举一例: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肯定不会这样写,这是销售成本而已。
既然如此,道理已经明了:转租之时,装修费用当然考虑并包含于租金之内(总不能赔上吧),但只是“包含于租金之内”,就是说,租金里要加上这块,仅此而已;只是因此而增加了租金,与员工工资涨了、其他费用成本高了而提高租金完全相同。装修费用本身只是成本,并导致转租价格提高。
答案很简单,不动产租赁(包括转租),增值税税率10%.
这个问题其实规定还是很明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重组定义,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虽然企业所得税文件,但相关定义并无二致):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而且,上述文件将“不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要求给出具体定义: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里即为“店铺转让”,而非“店铺内资产转让”。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确定;也可据此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分公司筹备支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总公司经营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汇总纳税,支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筹备期发生的费用抬头都是分公司,可以入账到支公司的账套中。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上述业务按转租、转售水电业务处理,及A向B收取房租、水电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同时A取得相关发票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现行政策中对减免出让金不减免契税国家有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但对减免配套费是否减免契税尚无统一规定规定。对此业务处理税务机关尚无国家统一的政策依据。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