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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无论“生产正常报废”,还是“企业商品转型造成的原材料废料”,皆非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依法抵扣,不必进项转出。
至于变卖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应当按照上述材料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纳入当期增值税额之计算(对方是否开票,与当期已无关系;或者开票已抵,或者未开票而未抵扣,皆属于购进当期之事项)。另外,可能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答】您好!一、由于异地开发时间较长,当时在开发地另行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并无不妥。而且既然财务上独立核算,显然已经是独立纳税人了。(既然已经注册登记,则与原地公司已经是两个独立公司了。此异地公司的属地,其实就是开发地。)
二、即使截止目前,也应国、地税都要税务登记(当然现在数证合一,纸质证件只有一个,但登记手续还都应有),所以不存在“06年地税强行要求办理的地税的税务登记证”,既然国税已经登记,地税理应登记。
三、“营改增后当地地税局将我公司已交给国税局”,转交的应为流转税,即地税征管的营业税改为国税征管的增值税。但其他一些税种,比如城建税等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仍为地税征管。也就是说,转交的只是一个税种,而非一个公司。
四、税务机关绝对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注销账务,没有权利停办您的所有业务,没有权利强令您注销公司。税务机关的权利依照税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评估、服务等。但实事求是地讲,这是非常基本的常识,恐怕税务机关不是这样要求的,我猜测很有可能是您的理解或者描述有偏差吧?总之,这个问题也许更加适合当面解答,并不太适合这种在线答疑方式。
您好,个体工商户此前超过50万或80万,同样需要强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此次税收优惠上述个体工商户仍可选择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您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您好,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本来属于应征税额,只不过给予了直接抵免,因此存在需要就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等附加。
【解答】您好!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具体适用范围及操作细则,很快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行落实。
您好,增值税是对应税行为(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税,因此贸易公司经营的货物税率同样会由此前的17%降为16%。
【解答】您好!
单位购车,是以个人名义做的消费贷款,还款中的利息是开的个人发票名头是不能在贵公司税前扣除。要想在公司税前扣除,应按规范的程序由公司贷款,利息才能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基于上述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发生上述员工工伤赔偿,可以入账税前扣除,目前也没有比例标准或者金额限制。
另外,可以参考以下几个税务官方答疑:
一、大连地税
问题:我企业是一生产型企业,一员工因工伤产生支出90多万元,请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工伤赔偿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及在应福利费中列支的医疗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凭证后应附:
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无锡地税
问题: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支付的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回复: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工伤事故赔偿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应当由当事人个人赔偿的部分企业不得支付,如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鉴定证明、交管部门处理意见,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对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对企业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给予的赔偿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三、宁波国税
问题:我公司车间人员工作时发生工伤,未经伤残认定和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公司与该职工鉴定工伤赔偿协议,支付该职工工伤补偿1万元,能否凭该赔偿协议税前扣除?是否一定要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取得仲裁协议?
答复: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补偿支出凭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决不是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法院开的判决书公告费应由法院开具专用票据。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员工工伤赔偿会计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一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首先应由工伤保险支付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可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您好,参照2017年税率13简并为11%,财税〔2017〕37号 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可以预见本次出口退税率必有变动,因为2017年农产品等出口退税率即因税率变动予以了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