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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是按照具体项目设置,并非根据什么企业(某行业企业也可能经营其他业务)。
一、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依法选择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税率11%。
您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依法选择上述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解答】您好!这个是佣金、中介费性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税前扣除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四、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等相关原则,又要提供适当合法凭据。因此,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按实际支付且取得发票金额作为厂房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分为从值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贵公司在建酒店个别栋楼在未转入固定资产前投入试营业,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投入使用部分的房产成本或预算造价,减除10%至30%(一般规定为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投入使用部分的房产成本或预算造价,减除10%至30%(一般规定为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解答】您好!会计分录
付款、抵车
借:应付账款 376500
贷:银行存款 86500
固定资产清理 290000
开具发票(您既然提及进项税额,则我猜此车符合抵扣条件,则此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开票;上述进项税额估计早已抵扣,所以此时不再考虑)、计提销项税额并从“固定资产清理”剥离出来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13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136.75(290000/1.17*1.17)
原车转入清理(从上述数据可知,上述原值乃是含税价,这里需要推成不含税价,否则您专门提及进项税额将毫无意义)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3732.83
累计折旧 55327
贷:固定资产 229059.83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基于您所提供及其计算相关数据)
借:固定资产清理 74130.42
贷:营业外收入 74130.42
此业务并无税法、会计差异,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事项皆已包含于分录之中,您可按照纳税期限(与其他业务)一并结转、计算、申报、缴纳。至于计提附加税费,则亦并非单笔而做;印花税则区分征收方式,唯依税法处理即可。
【解答】您好!可以抵扣,DDP术语下,进口环节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国内进口企业。外商承担税费,只是费用转嫁。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大米增值税税率是11%。
销售大米,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需要增加销售粮食。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是餐饮企业,采购一批食材原料,进项税11%,未经任何加工,转售给另一家餐饮企业”,此项业务税收上按兼营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贵公司转售食材如果属于上述农产品税率为11%,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为免税业务;如果不属于免税的农产品食材转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这个问题各地把握口径不太一致。
北京国税: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以后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继续认证抵扣?答: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包括扫描认证和在发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以后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
厦门国税:三证合一后,我公司税号变更为18位,那请问我公司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还可以认证吗?如果认证不了怎么办?另外,对于我司用之前税号开出去的专票,购买方可以认证吗? 相关回复:税号变更后,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不能再进行认证,请企业退回重开。
广西国税相关答复:一般纳税人税号进行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
所得税方面及会计处理上也是一个道理,无非就是把握口径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贵公司首先准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当月的销售收入相关资料,其次,确认税务是否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
【解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既然用于“视同销售”,相关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二、同理,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应当也可以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至于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三条。
三、研发费用不应延期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