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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自本法施行之日(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注:“依法不用缴纳”与“依法应缴但是未缴”不是一个概念。)。
环保税是费改税,现在判断是否要交环保税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企业原来是否需叫排污费。原来需要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今年就开始交环保税。如果以前年度不交排污费,今年暂时也不需要交环保税。
关于环保税的缴纳税额等其他环保税内容,您可查看铂略关于环保税的解读课程以及相关课件中的详细内容。 课程链接: https://www.bolue.cn/onlines/1211
【解答】您好!
我对于施工生产环节具体业务并不熟悉,所以无法给您直接答案。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定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划分,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一般理解,通水、通电属于前期工程,而供水、供电属于基础设施。通水、通电表明可以供水、供电,而供水、供电是指基础设施完备、可以使用水电了。即通水、通电是供水、供电的先决条件。
您可根据实际用途自行进行划分。如果上述“潜水电泵”属于“长期使用”,而非“作为料件投入”,则应确认“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其他为原用友系统科目余额其他应付款-外部往来-政府财务软件切换前余额,余额形成如下:2006年沈阳分公司成立初期,沈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原则给予沈阳分公司一定的装修补贴,沈阳分公司总计收沈阳市政府199万装修补贴款”。贵公司收到的款项为政府补助。税收上将政府补助分为应税政府补助和不征税政府补助。由于是2006年取得的补助,建议:如果贵公司对政府补助支出未形成资产,未计提折旧,按不征税政府补助处理,政府补助税收上不确认收入,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对政府补助支出形成资产并计提折旧,税收上确认收入,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转让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份额应纳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如果场地是您公司自已的,则上述费用可以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一并摊销;而如果之前这条路整修过,则原应计入“固定资产——构筑物”,此时仍应并入此税目,一并计提折旧。
二、如果场地属于租赁而来,则上述费用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鉴于上述费用金额微小,可以视为固定资产一般修理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解答】您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基于上述定义,个人认为,上述广告牌制作、安装属于“广告服务”的组成部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政策规定。
【解答】您好!
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变更了税号,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抵扣,包括扫描认证和在发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如果认证以后申报时一窗式比对不符,需要到大厅人工比对,手工清卡。也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要求先把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完了再去做变更,具体情况按主管税务局的要求执行。
因此,旧税号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并做财务报销凭证。三证合一后,根据《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了新税号以后,就不能用老税号开具发票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您问“广告业所得税税负”多少?等于所得税额除以销售收入,这个就一个公司一个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公司为经常出差员工购买航空保险,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分类,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固定资产”(活动房、帐篷、篷房)等,具体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解答】您好!
感谢您的追问。答题时考虑到净水器可能属于动产,而动产安装有时候并非“建筑服务”中的“安装”,通常一并作为销售处理。当然,如果采取不动、固化处理,确实属于“建筑服务”。原理就是这样;处理上据实情而定即可。
【解答】您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相关规定,润滑油属于消费税税目“成品油”,在生产环节征收,按照销售数量或者视同销售数量适用定额税率计算。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目前,没有明确针对“润滑油”的消费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