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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转让在建工程及土地与转让全部股权是两个概念。
一、转让在建工程及土地涉及
(一)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销售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四)附加税费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五)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税费(增值税是从收入中剥离)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股权涉及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转让股权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其他税种也是一个道理。
【解答】您好!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有明确规定:
一、(十九)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您可对照公司实际情况确认一下。
【解答】您好!
其实,按照现行政策,无论划拨、投资、销售上述土地,税务处理上基本都是一样,或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销售或者视同销售不动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接受方亦涉及印花税、契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自2018年3月1日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发票,否则可能影响税收利益。
【解答】
要看贵司提供的担保服务是否符合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下面斜体部分)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既然该销售业务既有货物(销售包装物),又有服务(运输),则构成混合销售。至于适用何种税率,则视主营业务而定:若主营业务乃是销售(一般)货物,则一并适用17%税率;若主营业务乃是运输服务,则一并适用服务税率。
这里解释一下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的区别: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其根本区别在于以谁的名义承运。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6%。
【解答】您好!
通常情况下,之前账务并不健全,难以取得全部原始凭证以追溯调整,因此可以从此时开始进行规范账务处理。当然,如果能够取得全部相关凭证,之前账务补记自然更好。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既然该销售业务既有货物,又有运输服务,则构成混合销售。既然作为物流运输公司,若贵公司以物流运输业务为主,而以货物购销作为兼营,则一并按照销售服务(运输)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11%。反之,若因此而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应一并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17%。
【解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贷款利息银行即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息的进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另根据税务总局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回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因此,如果发票开具系统尚未省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餐饮开票名称可以不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升级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解答】您好!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我来用通俗语言来解释一下吧。您想买辆车,大约用十年,现在需要100万元,但是您没钱。那么我买来,再卖给您,分十年付款给我,一年付12万;我当然得加钱,得加利息。我现在垫了100万,您分十年给我,我自然要加利息。实质上呢,就是您借我100万元,自已买了一辆车,同时用这辆车作担保,分期还本付息。
融资租赁通常特征:资产寿命基本全在承租方那儿,按照承租方要求购买,明显加利息。您可以对照此特征自行确定一下。(您虽然重点告诉我了所有权转让,但这事并不重要。)
二、现行政策对于租赁的税率设计并不区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而是区分“不动产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不同税率。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融资租赁通常属于持续经营活动,需要增加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