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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抱歉我们尚未掌握及查询到,营改增之后,陕西、西安国家税务局对国际物流税收政策解读。
【解答】您好!(1)是否为特许权使用费不能简单判定,属海关审价体系中的难点,信息过于简单,因此无法提供结论。
(2)是否买断在税务角度可以作为技术服务或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项重要因素,但不能作为海关视角下是否为应纳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影响因素。
(3)如问题描述初步判断,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或作为价格调整因素纳入进口机器的完税价格中,不能作为服务费用支付,建议提供详尽信息以准确判断。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那么,既然“核定征收”,则必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无法查实,否则将不符合核定征收之条件;既然如此,也就无法计算税法所称的“亏损”。也就是说,可以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的亏损。既然“核定征收”,理论上是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亏损”的,否则就不能“核定征收”了,因此也就不能弥补。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那么,既然“核定征收”,则必然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无法查实,否则将不符合核定征收之条件;既然如此,也就无法计算税法所称的“亏损”。也就是说,可以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的亏损。既然“核定征收”,理论上是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亏损”的,否则就不能“核定征收”了,因此也就不能弥补。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9月凭证的那个合并是因为当前是9月日期才出现9的吗?如果到了下个月10月,是不是这个表的抬头会变成10月?如果这个表的抬头只参考当天的日期,那是不是下个月这个表的抬头会自动变成10月凭证?”。贵公司上述业务描述的不是特别清楚,如果为通过“金三”系统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表头时间会自动变为所属月份。
【解答】您好!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境内公司服务,较为复杂,应按照国税发[2010]75号文判定劳务还是工资薪金,该文第5条第7款中,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母公司派人到子公司工作如何判定劳务还是任职的问题。
一、如果属于任职,题中的境外公司派遣外籍人员到境内企业工作,为境内企业服务但工资由境外公司发放,这种情况应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中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来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境外公司派遣外籍人员到境内公司提供服务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即属于劳务,应对境外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编制地方标准”是什么意思呢?
无论支付什么项目的专家评审费,如果专家是企业员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专家不是企业员工,应取得劳务费发票在企业税前扣除,并按劳务所得代开代缴专家的个人所得税。建议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保护企业的权益。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如上所述,既然“已投产”,则可“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依法计提折旧。价值确定后,可以据实调整,并依未来适用法处理折旧问题。
税法方面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3方面答复如下:
1、误餐补助的标准
关于误餐补助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一般应该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各地区执行标准也不一致,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是否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午餐补助应该下哪个工资还是福利费
根据国税总公告2015年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中德两国分别取得所得,可以在两国分别申报。
根据中德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居民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实缴税款的,允许其自行申请抵免,但有抵免限额。同时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结清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应包含已缴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所以如果该居民境内境外合计年所得达到12万以上,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科目表
序号 科目编号 一级会计科目名称 明细帐的设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5 1121 应收票据 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 1122 应收账款
按照开发项目及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7 1123
预付账款 按照开发项目及供应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8
1131 应收股利 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9 1132 应收利息
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按照开发项目及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11 1231 坏账准备
按照应收帐款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12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13 1402 在途物资
按照开发项目及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4 1403
原材料 按照开发项目及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15 1405 开发产品
按照开发项目,分别开发产品的种类(商铺、住宅等)进行明细核算
16 1406
发出商品 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17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18 1411
周转材料 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同时还应分别“库存”、“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19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按照存货项目和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0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21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22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23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24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5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还应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26 1531 长期应收款
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27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8
1601 固定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9 1602 累计折旧
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0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1
1604 在建工程
核算企业开发的自有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2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3 1701
无形资产 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4
1702 累计摊销 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5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6 1711
商誉 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37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8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3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40 2001 短期借款
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4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按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42 2201 应付票据
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余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43 2202 应付账款
按照开发项目,分别不同的债权人(如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44
2203 预收账款 按照开发项目,按购房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45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6 2221 应交税费
"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47 2231
应付利息 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48
2232 应付股利 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49 2241 其他应付款
按照开发项目,分别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50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51
2801 预计负债
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
52 2401 递延收益
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3 2501
长期借款 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54 2502 应付债券
按照“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交易费用”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5 2701 长期应付款
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56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7
2711 专项应付款 按照拨入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58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解答】对于向国外公司即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列服务费,该非居民是否在中国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要根据中国与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如果有签署)或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来判断是否构成协定下的“常设机构”或企业所得税下的“机构场所”。通常如果未入镜,或者入境提供服务不超过183天(适用协定第5条),则不构成常设机构。若构成常设机构,则通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对非居民按照核定利润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