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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的董事长,在公司的宿舍住,也按员工标准交钱,每年租10个月共5000元,我们公司给他开发票,他用这发票再到我们公司报销(按照外专的住宿补贴报销)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只是公司交了增值税,他个人也不交个税,有什么涉税风险?”。贵公司报销个人抬头发票的租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二是懂事长个人取得报销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建议:不收取租金也不报销。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既然您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而由其支付工资、保险,则您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发票入账即可。
【解答】您好!
《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代订机票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手续费发票,用于财务报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非常抱歉,我可能无法顺着您的意思进行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二、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解答】您好!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原材料进口环节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如后续产成品,半成品,边角料,余废料等发生内销或核销环节视同内销,则需补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办理进料或来料加工,需先到商务部门获取生产能力证明,再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解答】您好!
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算上述税收需要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等数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公司转让股权,若无法提供计算依据,也须依照上述原则进行核定。
【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分类,上述所购买之板房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活动用房”(明细科目分类亦可自行设置)。
【解答】可以让职工写个说明,以订票的短信,银行账单或电子截屏作为证明,然后让领导签字后入帐报销。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因为没有车票,需要调增。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不含财政票据)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由于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也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根据财税[2016]86号文直接计算抵扣,只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即可。
【解答】您好!
我们先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两个相关科目。
一、“1606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二、“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要求来看,资产处置应当按项(批)及时结算损益,而非全年通算。
【解答】您好!
一、这种模式可以按照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二、由于对方所提供料件,我公司并不进行入库、出库处理,所以不必先作购进,而可直接作为“委托加工物资”。至于“加工费”、“料件”,如果出于核算之必要,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下设明细科目体现。
三、至于发票,由于上述料件及加工费适用税率一致,是否一并开具关系不大,而最终形成相同产品,所以也算是票实相符;如果票面注明或者另加清单详细列示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