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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应在同一个单位。如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应选择其中的一处缴纳社会保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个人感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由税务机关征收,与教育费附加等规费颇为类似,作为税金及附加核算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不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一、首先明确一个概念:简易计税没有“销项税额”一说。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只会涉及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额,不会涉及销项税额。
二、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解答】您好!
1、在农村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这次在企业要重新开户,以前缴纳账户不能继续使用。应持就业单位介绍信、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证明,本人申请自愿放弃参加新农合(需村、乡镇同意盖章)、本人身份证到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退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上述规定,年龄超过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质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即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也就没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挂靠是违法的。因此没有合理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但目前挂靠情况确实存在,一般都以被挂靠的建筑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A挂靠我方公司,B是付款方,B把钱付给我方,然后我方把钱再付给A”这种情况没有合理合法的账务处理方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六个方面答复如下: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上的概念,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目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未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规定。
2、关于具体业务判定:公司以会员卡形式售卖房产使用权20年,年初收20万客户预付款,类似于保证金。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而贵公司,售卖房产使用权20年的业务,应判定为租赁房产20年(20年后要收回、不发生不动产产权转移)。因此应按租赁房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3、预收业务的处理:年初收20万客户预付款,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收到2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
4、处销优惠:“预付卡前几位会员卡减1万,给予电器家装代金券及体检卡等,年末交付时候,一种客户正常购买,另一种客户可能退卡,但是代金券不会收回”这种处销方式都是在价格上给予的折扣销售,对于取得优惠的客户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用纳税
5、公司给予销售佣金不是像普通房产公司是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一个比例,而是在销售溢价的基础上一个比例,公司给销售溢价的定义是售价-底价-装修成本-税,无论是按销售提成还是溢价提成,都是“销售佣金”依然是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6、至于集团要求是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此问题毫无争议。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增值税不必非得法人。这在立法及税务机关、教育学术(任何教材)、纳税人各层面,得到普遍一致认可,完全没有异议。当然,以下我的法条依据分析未必充分;只能说我个人能力所限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即:企业(全部)-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分公司”并非独立增值税纳税人,那么没有影响。
如果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如上所述,发货给分公司,而开票给总公司并向总公司收款,其实不妥。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1、个人的房产出租 要交什么税?
需要缴纳房产出租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房产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个人出租房产有以下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一、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A公司再出租 A 公司”设什么意思?是转租吗(A公司再出租B公司)?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转租行为人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工程尚未决算,次月又有新的成本发生,可以再结转些项目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