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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财税[2013]87号图书免税政策是到2017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没有看到继续免税规定的相关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无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变更地址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证合一”纳税人除外)、发票购领簿等证件。
纳税人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的,要确认当期申报税款是否已全部缴纳。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的,要待退税完成后,再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具体要求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为了好算,我假设上述金额皆为不含税金额。
一、收取客户安装费(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库存现金 266.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4
您应当按照“安装服务”,以240元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支付安装费
借:销售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这个可以依法取得专用发票)
贷:银行存款 234
您好,这样的情况,确实是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如果贵司企业所得税不是核定征收,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有可能,与当地税务机关协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查账征收,你们无票成本要是全额调增,损失非常大。另外一个方法,就是委托另一家公司进行收购,然后再销售给你们,向你们开具发票,这样,风险可以转移。
关于失控发票,还是要尽量避免,要和靠谱的供应商合作,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以防止出现意外情况。不过,失控票也不一定完全会损失。失控票的处理,根据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三是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另外,很多实务问题,其实根本就没有完美的终极解决之道,作为纳税人只能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以及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因此,贵公司即征即退政策,先征后退70%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非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所以,先征后退70%增值税不能计入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解答】您好!税法层面并不区分正式工、临时工。临时工工资当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当然我们需要注意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分问题,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属于工资薪金(临时工),则使用自制单据、银行单据等入账即可;如果属于劳务费用,则应当取得发票入账。当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现要将A股东变更为C,如果评价转让除非有正当理由,才
能达到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个人认为,上述“音响、投影、点歌器等设备”可以随时更换,而不必非得与装修同时进行;由此可以认定“具有不同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您单独将其确认固定资产。而最新版本《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将上述设备单独列示,自可说明不必与会议室(装修)同时入账。
也就是说,上述“音响、投影、点歌器等设备”单独确认,其他装修费用单独确认(并入会议室价值,或者因其金额不会太高直接作为“管理费用”亦可)。
【解答】您好!您没有说明“安装费200元”向谁收取、最后归谁(本公司或者净水器公司),但是我猜想应当是我们负担、而归他们;要不他们这么做就亏了。也就是说,双方通过合作:本公司作为一种扩展业务之方式;对方公司则通过收取安装费来取得收入。那么,我们公司所负担的“200元安装费”,其实就是扩展“宽带安装”业务的销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贵公司“有一张广告费发票有问题,以前年度的,走的费用”,在取得发票年度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请问您的单据是指什么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