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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限于自然人股东)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需要股东大会分红决议、股东领取单据或者银行转账单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报告表)等原始资料。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上所述,既然“因员工生病而发”,则本有“福利、抚恤”性质,且非人人有份;如果不是金额特别巨大(超过上述计提金额),且非获取者用于购买上述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资产,可以适用税法条款予以免税待遇。总之,掌握“特殊原因”、“并非皆有”、“金额适当”即可。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定期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但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并需要依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通讯费补贴可以人人有份,且可以扣除部分“公务费用”(具体标准需要向当地咨询),但需要纳入“工资薪金”申报体系,也就不必凭票报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后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技术部只有指直接从事研发活的人员相关费用、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计入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解答】您好!是的,这些都属于“宣传推广费”(销售费用)范畴。区别处理尚须区分:
一、上述兼职员工需要注意临时工、劳务工的区别。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属于工资薪金(临时工),则使用自制单据、银行单据等入账即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结转销售费用;如果属于劳务费用,则应当取得发票入账,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当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都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餐费方面,如果认定为劳务工,则可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如果认定为临时工,则应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三、因上述公务之车费可以据实报销,作为销售费用。(若发放车辆补贴则另当别论。)
【解答】您好!出口销售收入核算以离岸价为准,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处理。因此,不存在“选择”的问题。
关于出口佣金税前扣除为问题,应按照财税 [2009]29号文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如果增值税出口退税佣金已冲减收入,那么所得税上的收入自然也是冲减后的收入。不过,佣金5%限额是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专门规定,无需、也没有必要一定要与增值税处理挂钩。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有些不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 ,再答复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环保税优惠与选择哪种方法没有关联。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另,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与一家公司签订雇用合同,为几家关联公司同时服务,其人工费用应分摊给几家关联公司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述“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是指基于上下级隶属关系所收取费用,则与支付方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系,因而不能税前扣除。
二、如果确实提供了实质服务,例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则并非上述“管理费”。
无论税收征管法还是其他实体法律法规,都规定关联方业务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收取、支付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您的金额只要符合独立市场公允原则即可,具体比例则税法并无规定(销售佣金有比例规定)。
三、合同签订、条款,您可基于独立原则依法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