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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是综合业务的具体安排。要了解您的业务全流程,然后做具体的安排。您咨询的问题只是单一的开具发票问题,不知道具体的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这样发生,所以无法给您具体的答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没说清楚贵公司与ABC公司是什么关系。一般来说应该收付款是对应关系,直接打到c个人卡上不合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我们可以将此业务分拆一下:
第一步,A企业将土地租给B企业,三年后一次支付租金。
第二步,三年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租金。好的,此笔租赁完成。紧接着……
第三步,A企业用这笔租金购买B企业的厂房。(厂房是B企业盖的,自然属于B企业。)
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A企业确实是在三年后(即2017年末)取得该房屋的;很明显,之前是B企业在用(出租)。
既然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此业务的实质是:A企业以三年地租的代价,取得了一项固定资产(厂房)。
每年租金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年后收回厂房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您好,现在判断是否要交环保税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企业原来是否需叫排污费。原来需要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今年就开始交环保税。如果以前年度不交排污费,今年暂时也不需要交环保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因此,汽油票需要有标记成品油字样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我们可以将此业务分拆一下:
第一步,A企业将土地租给B企业,三年后一次支付租金。
第二步,三年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租金。好的,此笔租赁完成。紧接着……
第三步,A企业用这笔租金购买B企业的厂房。(厂房是B企业盖的,自然属于B企业。)
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A企业确实是在三年后(即2017年末)取得该房屋的;很明显,之前是B企业在用(出租)。
既然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此业务的实质是:A企业以三年地租的代价,取得了一项固定资产(厂房)。
每年租金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年后收回厂房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解答】您好!一、打个比方:您2015年亏损100万。这个亏损原本可以截止2020年弥补,再往后不让弥补了。可以您2015年开始搬迁,2025年才搬迁完毕、开始生产经营(为了讲道理,只好乱打比方了),这十年不经营,怎么弥补,五年结转弥补期超了,那不是亏了?好了,公告说了,没事,这几年不算,那五年还是从2025年算起,继续弥补五年。这个政策其实是很合理的。
二、至于搬迁期间发生亏损(不经营可以有费用):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实说了一大段,那也是一个道理,搬迁期间不算,五年的结转弥补期一概从搬迁完毕、开始经营之年度算起。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建筑业专用发票需要分两年抵扣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因为这里主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视增值税金额而定,印花税金额微小)、企业所得税,而此二者皆为全国性税种,地方并无制定优惠之权限。当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地方对于留成部分之处理,自有其权限,您可咨询一下当地政府部门。
基于安装业务,政策规定也很明确,这里也没有多少筹划空间。只能是按照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据实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吧。至于一般规定,您可查阅一下营改增以来关于“建筑”方面的相关文件,因为挺多,所以不一一列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都有。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可以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应调整到多个以前年度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您题中对代扣代缴的理解是正确的。该项咨询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依据就是所列示的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
2、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理解为提供服务的过程在境外、接受服务的过程在境外。由于本合同的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解答】您好!是的,当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