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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取得何种发票、从何处取得、本单位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方式。
作为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除上述情形外,若取得普通发票,则非合法扣税凭证,不得用以抵扣。
一、关于开票,据实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即可。至于“超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开具资格”等疑问,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二、销售单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于具体计算,则涉及纳税人类型、计税方式、所处地域、原先成本、取得时间、是否有发票、扣除及抵扣等诸多因素,确实难以直接回答;即使告诉您税率,那也无甚意义,因为各主要税种都不是收入直接乘以税率算出来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通常情况下,作为“汽车”这个产品,不会将其各个部分(包括“嵌入式软件”)分别核算,也就无法享受此项政策。
专家建议:聘请当地较为专业的机构进行财务及会计核算指导或代为记账。工资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方式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业务受票方预付款方不一致,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专家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在税收“洼地”即财政返还地区注册公司,可能实筹划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作为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贵公司一台车交定金与首付还有放款时人名很多时候不能保证一致,最后发票又开给物流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风险,建议定金与首付款向物流公司统一收取,让用户直接汇到公司对公账户。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涉及工商经营范围问题,如果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有商品购销业务,可以做购销业务;如没有临时性业务可以做,如长期的业务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手续。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发票时应按合同明细如实开具发票。
2、机器设备定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的机器设备,税法上并无定义,更没有金额大小的规定,但机器设备的价格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不可以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及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有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比如,计算机软件需要存储在磁盘中。但这并不改变无形资产本身不具实物形态的特性。在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无形资产时,需要通过判断来加以确定,通常以哪个要素更重要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因此,嵌入式软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常设机构涉及税收征管权的国家分配问题。境外公司派员来大陆监造设备,并未取得实际收入,因此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并无讨论的意义。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定的视同销售风险(风险很小)。境外母公司来监造设备,属于无偿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由子公司代扣代缴(问题是并未取得收入如何代扣代缴)并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此基础上根据协定提供劳务关于常设机构的判断条款,判断我国是否有征税权。总体来说,税法并未对这种跨境无偿服务的视同销售有考虑,导致执行视同销售条款非常别扭。
最后,即使构成常设机构,对未来母公司的在华活动也没有影响。以中国新加坡协定(实际上,税收协定的条款原理基本是相同的)为例,文件规定:“同一企业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也就是说,只要以后的境内活动与本次活动无关,则本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与未来其他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分别判断,不相关的。
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
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除了上述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导致“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再一种观点就是,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