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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度第2号)自2017年2月26日起规定:“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 101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均对此作了明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北京地税做法不同(答疑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补发工资的个税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建议贵企业及时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做法申报个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同时,销售方可凭上述红字发票,进行红字分录冲销。
【解答】您好!
此种方式购买与一般购买并无区别。购买土地、房产,购买环节涉及印花税、契税,持有环节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三、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自用)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您所述,既然此车公用,则上述费用自可税前扣除;不过鉴于该司机并非本公司员工,上述“加班补贴”亦应其开具发票入账。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一、从税法政策看,税率取决于经营项目,而非开具何种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发票种类(非行业)之差别在于受票方: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普通发票不得抵扣。但开票方并无区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适用免税政策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不是说专用发票税负高。
【解答】您好!
我们可以将此业务分拆一下:
第一步,A企业将土地租给B企业,三年后一次支付租金。
第二步,三年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租金。好的,此笔租赁完成。紧接着……
第三步,A企业用这笔租金购买B企业的厂房。(厂房是B企业盖的,自然属于B企业。)
这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A企业确实是在三年后(即2017年末)取得该房屋的;很明显,之前是B企业在用(出租)。
既然是在营改增之后取得,则不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开票、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您好!
一、所修之路,应为“固定资产——构筑物”;计入何科目与资金来源并无关系。
二、上级政府部门拨入的各种补贴可以作为“财政拨款收入”或者“上级补助收入”。
三、财务会计方面,可以弥补亏损;但如您所述,既然是“村一级政府部门”,或者会有其他规定,您可向上级部门咨询一下。
注:以上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复。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第二条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检查查补的税款不仅可以用企业留抵的进项税额抵减,而且增值税留底还可以抵减应缴未缴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作研发的项目可以,否则不可以。建议:参考“附件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辽宁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卷式)无成品油字样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
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外籍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