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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答:根据国税发2010 18号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国内办事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当自行负责申报纳税,贵公司无需扣缴税款。
【解答】您好!“视同自产”是指外购后不经再加工直接出口的货物,而按问题描述判断,贵公司应该是委托外厂加工部件,回购后再组装为成品,出口是按成品实际报验状态报关,因此,该成品应属自产产品,按自产产品申报出口退税即可。
有关视同自产规定请参考财税2012年39号文附件4。
【解答】您好!
一、关于“私车公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员工车辆而为公用,定期支付费用(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据此取得发票入账,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上下班交通补贴通常属于个人支出项目,此为工资薪金类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表项目,不必取得发票,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充一点,可以扣除部分公务费用的交通补贴,是指因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支出,而非“上下班交通费用”。)
三、关于通讯费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采购礼品取得普通发票没有进项税对吗?礼品送出去又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送礼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而采购的礼品送给客户,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礼品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贵公司老总2017年6月来我公司任职。在原单位个税申报时收入按照实际发放金额的应纳税额申报个税,而我公司是按照当年月实际发放加上当年年终奖应交数汇总申报的,这样处理没有问题。公司老总如果在两处取得工资应在年末是合并计算是否属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如果属于就一个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缴税问题。年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办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第三款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开具两张发票。贵公司取得发票是只要根据发票正常账务处理即可,不需要附带工资明细。劳务人员的工资应有支付单位负责。
账务处理: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给职工发放的礼品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综合问题描述,现将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外购成品油用于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开具发票,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顺序确定销售价格,同时还应遵守成品油发票开具数量不得大于同一类油品购入数量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根据税总2018年1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总量。
2、外购的成品油自用于消耗或维修保养,无需开具发票。
3、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只有成品油生产或成品油经销企业,主管税务局才给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销售成品油,如果不是临时性行为,要求增加经营范围就应视为合理,而且我国对成品油经营还实行许可制度。
【解答】您好!首先,我基于您给出的前提“进项税是否参与抵扣”来回答;如此措辞,则进项税额已经存在,只是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老板、公司属于两个主体,老板的车辆过户给公司,应当依法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公司亦可作为进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虽然提及“一般纳税人”,但从法理上讲,应当不会排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然而,按照现行政策,作为“其他个人”的老板(增值税范畴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个概念),能否开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个疑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稅务机关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稅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稅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稅纳稅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本办法所称增值稅纳稅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稅入(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稅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的纳稅人。《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营业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开增值稅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稅小规模纳稅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的,纳稅人缴纳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除非“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且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否则其他个人不应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也就不存在是否抵扣的问题。
【解答】您好!营业外收入通常反映与日常活动无关的、临时性、不可估计或者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利得,比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资产处置等。个税手续费收入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得,与日常活动(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直接相关、定期取得、具有持续性特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较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所以,企业为员工体检的费用不在上述政策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之内,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部分”扣除。
【解答】您好!按照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针对的是所得税额(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非免税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此二者不是一个概念。按照此政策规定,只要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条件,即可享受税额减免,而不区分项目。(当然,作为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中,软件收入比例也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