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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发票开具要求票实必须相符,如果加油而取得发票并非“成品油”之类字样,属于不合规发票,则难以得到税务认可,无法进行抵扣、扣除。当然,除非与销售方存在串通行为等类过错,否则受票方亦属于受害方,一般并无其他处罚。(不得抵扣、扣除属于因为票面瑕疵不能享受权利,不属于惩罚措施。)
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申报与税控系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项目能够对应(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您好,感谢您的反馈,课件已重新上传,请您查看!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上所述,如果按照税法规定计提1000元,而实际发生支出1200元,则当年只能税前扣除1000元,剩余200元当年应当纳税调增;但此200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前提是某年计提数大于发生数)。比如明年计提1000元,实际发生600元,则明年可以实际扣除800元。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在上述比例内限额列支,超过部分应在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按照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或者可依双方约定、由酒店以本单位之名义缴纳。
【解答】您好!
一、我们需要明确定义,“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一次销售(过户)、分期收款。如您所述,分期收款、最后过户(销售),只能算是预收款方式销售。
二、预收款销售方式下,会计、税法皆有规定,即以货物发出确认收入及纳税义务(除非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运输工具等,显然小车并不属于)。
三、账务、税务处理(这里没有差异)
(一)各期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二)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的体检费即职工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贵公司老板和夫人体检费用共12000,不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报销的范围,也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通知何时下发,只有国家税务总局才能知道。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请您具体描述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财税问题,以便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无论什么样的经营实体都可能遇到纳税正确与否的问题,只要未按税收法律规定缴纳税款都存在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关于税率
事实上,税法角度,资产投资或者资产处置,皆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税率与上述方式或者价格类型无关,而取决于应税货物本身所适用(比如一般货物17%,特定货物11%)。
二、关于价格
应为符合市场原则的收款或者视同收款核定价格。这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文件中大量体现,此处不再一一列出。
三、关于纳税时间
(一)增值税方面并无递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于转让收入确认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将有形动产租赁给境外公司如果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
【解答】您好!一、作为交通运输服务,必须的、最主要的原始凭证是发票;行程单也可作为辅助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发票应由服务提供者开具;如您所述,既然代售、代收,其不具有开票资格,(否则就不是代售、代收了),而应由航空公司依法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