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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一、关于您讲“还本和利息开在同一家发票上没有分开”,我不太明白,本金不能开具发票,只能使用收据之类;利息才是提供“贷款服务”的收入,只能对利息开具发票。
二、上述情形并非;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如上所述,上面有两项业务:
(一)本公司向第三方借钱;
(二)本公司向制造商购买汽车。
由于借钱、购车分别进行,制造商与资金方并未交集,所以并非“融资租赁”,分别依借款、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即可。而既然用于销售,则购入汽车应作为存货(库存商品)处理。
三、分期收款销售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一)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每次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B公司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解答】您好!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上述情形您其实负有法定开票义务。
二、通常情况下,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然而,并非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而导致无法得到税务认可;当然,这本身也属于违规行为。
三、如上所述,增值税方面已经申报,这是恰当的。企业所得税亦可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您好,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应的科目是资产减值扣失,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实际处置时,目前只有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才需要作专项申报,存货的正常损耗按清单申报处理,正常转让存货,属于销售货物,发生亏损不属于损失,不需要作申报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将资产计税基础与帐面价值影响损益的部分作调整即可。可参考:http://mp.weixin.qq.com/s/61H6nTKnEGTW4xrxDRewJA
【解答】您好!出口产品的退税筹划,与产品自身特征、出口企业性质、上下游客户特点等均有关系,针对上述影响因素会有不同筹划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解答】您好!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这个没有直接规定,您可自行确定,总之与实际情况接近为好。
【解答】您好!“退股”通常不太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如果“之前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现在的股东”,则需要走股权转让手续,但不能以公司资产来抵,而是新老股东之间交易。
当然,如果依法发生了使用过的汽车转让活动,则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发票方面,按照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常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销售二手车或拍卖二手车时使用。如果自行转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贵公司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就看“转口贸易”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贵公司“转口贸易”行为,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所以贵公司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
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只有在进入二线关境时才需要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增值税,且由海关代征。但特殊监管区内一般纳税人除外。
【解答】您好!首先明确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每人每次(月)所得不超过4000元,减除八百元;超过4000元,则减除20%。
因为您的问题不太明确,我大致列几项主要填报事项,如果不行,您可以自行在网上搜索一下《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及其填写说明看看。
第5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这里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6)第7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9)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就是减除800元或者收入额的20%。
(11)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也就是每人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收入额的20%后的金额。
(12)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通常20%;符合加成征收则为30%、40%。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20000至50000元部分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13)第22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 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报废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大量的客户直接退货到我公司,这些退货是不能再销售的,故我公司做了报废处理,应做专项申报。
第二、金额是超过100万的,是不是还要做专项审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退货报废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进项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客户退货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分类,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若选择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规定,以自开票方式处理代收水费项目的,应选择“居民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营业税税率5%。
【解答】您好!不可以。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