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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通常,上述费用若非增值税征税范围,则不必发票,财政监制票据即可。而且,健康费用对应客户只能是个人(没听说公司需要看病),所以只要能够证明此人乃为公司员工,即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入账。
【解答】您好!出口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且已收汇,如果海关已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就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您好!这个业务的实质是:A把自已的商品C卖给了B。这是一种股权转让,当然也符合股权收购的定义(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一、增值税、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且,增值税政策文件也未将“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契税、土地增值税方面
由于上述转让限于股权范围之内,被收购企业具体资产之产权并未发生变更(仍然属于被收购企业),因此并不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但涉及房地产业务除外。详情可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相关规定。
三、印花税方面
正如上面所述,无论称为股权转让,还是股权收购,总之股权发生了转移。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
1.被收购方(A)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B)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C)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即: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员工电脑用于办公,而定期支付费用,实质上属于公司租用员工电脑,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据此取得发票入账。由于上述金额既未达到其他个人按次销售额(300-500),也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定额(800),所以并不需要缴纳各税、费。
【解答】您好!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直接依据,您可以考虑以下两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江苏国税答复
提问内容:1、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的产品出口,是作为自产产品还是作为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
答复:1、自产。
因此,个人认为,虽然经营范围包括“动物饲养设备、饲料生产设备、谷物储存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又“工商、税务数证合一”,可以认定属于生产单位。但如上所述,只对小部分部件进行 “组装”,而对大部分设备部件,则“从供货商处采购”并“发运到客户场地”进行“安装”;就是说,大部分设备部件并非自产,而是直接进行安装,只是小部分部件曾经本公司进行“组装”后进行“安装”。则对于大部分设备部件来讲,难以确定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而为“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应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一般规定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解答】您好!依照现行政策,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示项目征税;相关单位可以对此表依法解释,但不能增加项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应税项目包括“借款合同”,但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一方金融单位、一方非金融单位;双方非金融单位或者双方金融单位都不算。
按照您的描述,银行只是管理者,而借贷双方分别为“一家公司”(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他公司(包括他们的总分公司主要向其获取短期资金支持),则其皆为非金融单位(否 则也用不着银行管理了)。因而上述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印花税。
会员你好,在“资本市场”系列专题课(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57)中,"全球资本市场大起底”这门课的第一小节“大陆资本市场概览”(https://www.bolue.cn/onlines/593)说明了在大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所需具备的条件,课件可以下载。 这个专题的课程还包括了为了准备IPO,所需要满足的财务核算要求,出资,业务等合规要求。
【解答】您好!如上所述,既然“全额给客户开票”,则自然应当全额确认收入;相应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支出应当作为成本核算。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依法税前扣除,并未附加缴纳社保条件。当然,作为企业来讲,缴纳社保也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解答】您好!您的提问涉及企业内部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自行或聘请专业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来帮助制定应收款项流程制度。建立应收账款处理流程要点例举如下:
(1)确定职责分工,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和销售部,财务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销售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
(2)由财务和销售共同确定客户信用额度。每年由销售、财务、总经理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认。
(3)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建立销售赊销管控流程。
(4)进行账龄分析。财务每月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会同销售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进行分析。
(5)重视日常销售管理,做好销售岗位调换、销售离职交接工作,销售及时催收欠款。
(6)财务主导应收账款坏账的处理。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明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里的罚金、罚款指的是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而支付的款项,这部分支出,纳税人是因为纳税人违反造成的,如果允许扣除,便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后果由国家买单,因此,这类罚款、罚金支出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
1.《发票实务处理及风险管控 II》课件第11页11项:
可以无票而税前扣除的情况:
行政罚款。政府部门出具的收据类凭证。
上述线上课的内容,老师在此处未细讲,应当书面上有误,我们会尽快更正。其原意可能是指会计处理的入账凭证。如向政府部门支付罚款,报销入账,要以政府部门出具的收据作为凭证。但该支出汇算清缴时要作为不允许扣除遥罚款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