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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是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无正式办法。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如果接受社会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当然并非一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主要功能在于抵扣增值税,作为个人所得税抵扣,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其实一样。
一、北京市税务部门尚未出台地方交通补贴正面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单位以现金发放交通补贴、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北京市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支付保洁或专家劳务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贵公司如不属于税收政策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可以正常抵扣。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补贴、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所字[1995]第2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征免界限不清的问题,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解释,仅限于“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已明确免税或不征税的补贴、津贴项目有:
1、国家发给有特殊贡献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
2、中科院院士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独生子女补贴;
5、托儿补助费。
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免税项目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免税项目范围。
山西省税务部门尚未出台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季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按规定取得的季取暖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关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我先给您举个例子:公司通告,周末加班;财务部不用来。显然,您知道,财务部不用来,那么,市场部来不来呢,当然是来的。这就是“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们知道,“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通常也不会独立办理税务登记。那么,“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作为特殊规定,这种情形下,“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而如果“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则并入总公司一并纳税即可。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每月外雇人员装卸服务,对方是个人的,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否则必须开具发票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因此,贵公司前期有拆迁户的额外补偿款及给动迁户的租房款,这部分费都能正常入帐,随时发生随时入帐,统一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及拆迁补偿”科目归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新成立的子公司,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新成立的子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对未来的经营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将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目标不断对照和分析,从而及时指导经营活动的改善和调整,以帮助管理者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和最大程度地实现战略目标。
资金预算,或称资产负债预算。它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预算。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均为资金预算依据。
资金预算分为年度预算及月度执行预算,编制采用"以收定支,与成本、费用匹配"的原则,遵守收付实现制并采用直接法编制,同时采用间接法编制以相互验证。以最优的资金成本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综合平衡和编制单位的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侧重于全年资金的平衡与预算,月度执行预算主要用于月度的资金调度与控制。
公司应根据管理目标进行预算管理。而没有具体规定“ 只有做预算的情款下才能做资金预算”。具体的预算由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产税在从租计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如果上打租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的房屋租金,租金收入可以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开发前期准备费(前期工程费)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因此,开发企业“六通一平及挖土”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前期准备费(前期工程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