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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1、供应商如果无法开具发票,出口后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需视同内销征税;
2、在A1市之外其他城市报关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无需办理外出经营手续;
3、从不同供货商处购回的产品组合成一起后,如果改变了每一种产品的状态,在海关报关时将以新产品的报验状态报关,将导致报关单品名与发票内容不一致,无法退税。
【解答】您好!
这只是税法规定,会计上可以仍然按照会计原则处理。无论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所形成的税法、会计差异,通过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申请苏州工业园区培训补贴,政策依据苏园工〔2016〕131 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2016-2019)第五条规定。
培训补贴:
1.政府补贴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设政府指导性、紧缺推荐和紧缺自设三类,经批准颁布年度产业人才培训目录并实施。其中,政府指导性项目采用全额补贴;紧缺推荐项目按不超过培训总额的50%补贴;紧缺自设项目由申报主体根据授权要求遴选供应商并组织实施,按不超过培训总额的50%补贴,补贴上限10万元。
2.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人才培训体系,对企业建设学习型组织、企业培训基地、企业大学等战略性人才储备与发展项目,经培训协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根据区域产业规划,鼓励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叠加,以企业人才培训需求为导向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对经培训工作协调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立项的公共实训基地,采取分级分类滚动支持原则。(1)建设资助。根据项目进度给予基地不超过相关设备购置总投入的50%资助,专项用于基地建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运维资助。按年度任务目标进行考核,优秀最高补贴20万元,合格最高补贴10万元,不合格不予补贴并责成整改;(3)基地升级配套。对入选市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上级资助的50%配套支持。
4.加强专业化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1)开展培训经理和培训师培训,列入政府产业人才培训目录;(2)开展优秀培训经理评选,每人奖励最高1万元;(3)鼓励企业培训师担任高校院所、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的培训项目专业讲师,并开展优秀讲师评选,每人奖励最高5000元;(4)采取开发资助、资源购买等措施,推动培训课程体系和资源平台建设,有关课程优先列入政府产业人才培训目录。
5.支持培训行业协会建立培训机构诚信和能力评估体系,对开展培训业务的院校、机构、协会等开展诚信和能力评估,经评估优秀的机构将优先承接政府立项培训项目,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关于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具体程序,请向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咨询。
【解答】您好!
1、 中国大陆客户购买贵司货物,属于内贸业务,无论如何开具发票,需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2、 港澳台和国外客户购买贵司货物,属于外贸业务,不应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形式发票即可;财务处理按照出口退税业务办理;
3、 客户应自收到发票并认证通过当期进行抵扣即可;
4、 客户需要退票重开,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贵司可凭红字发票申请单红冲发票后重新开具新发票。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偶然所得税率为20%。没有扣除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退股”通常不太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照您的描述,是不是“之前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现在的股东”。如果这样的话,则涉及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印花税方面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您说的是“安全费用”吧。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按照规定比例计提。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这就是说,上述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照工程项目计提,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其余额结转而不冲减;同时规定,余额达到上述规定比例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缓提或者少提(就是再有项目可以先不提了)。
另外,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违约金问题:
采购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应取得对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采购货物的成本同时冲减进项税。
第二、发生部分退货开具红字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第四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部分退货,可以只开具退货这部分。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景点门票报销入账的注意事项:票据是否有效、业务招待是否真实、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等。
2、接待门票入招待费,是否涉及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该企业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税目,以旅游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3、员工旅游入福利费,是否也要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理解,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建筑企业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交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9号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贵公司员工在多处兼职的,贵公司应按本公司支付的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税收协定中通常只列举“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单独提及“红利”。而税收协定中的“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缔约国一方的合营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视为股息。
而按照国内定义,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相对定时定额);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其实二者皆符合“税收协定”中“股息”的定义(基于股权之分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