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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①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所得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免费转让股权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您好!我认为,借方出现应付职工薪酬200元的原因,不在于管理费用科目,而在于虽然在该职工工资里扣了200元作为赔偿,但实际上的经济业务实质,是该职工本月工资1000元,该职工拿出200元赔偿了公司损失,对于您的公司而言,实际负担该职工的本月工资,还是1000元,那么,您做的分配工资的分录,应该是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而不能只借销售费用800元,所以,您描述的问题里,200元出在了您只把实际支付给该职工的800元转入了销售费用,而实际上,扣的200元,也是该职工的工资,您应该把该200元还原到真实的业务情景里去(分解开就是先发工资1000元,然后该职工拿出200元赔偿损失)。
开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必须存在真实业务,不得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票项目齐全,与实际业务相符。
三、开票票面规范。
四、依法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开票时限符合要求。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七、“备注栏”主要填写税收文件明确要求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差额征税信息、异地开票信息、代开发票信息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加注信息(例如会议费内容)。
八、正确使用税收编码
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您好,财税2012 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目前已经过了上述优惠期限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8 27号文对集成电路优惠作了调整和延期,但软件企业未延期,因此目前新办的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已取消执行。
注意的是,若企业2017年已经认定为软件企业,且已获利,则可在2018年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
您好,不需要,企业更名不影响原企业主体的存续,原法人代表行为仍然有效,因此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您好,根据财税〔2012〕97号,金融企业销售熊猫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优惠,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可否抵扣问题。如果不符合免税优惠,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存在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等不得抵扣情形的,准予抵扣。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不只在地上建筑上摊销。如果地下建筑也列入可售面积内。则应当按规定方法分摊土地成本,否则不用分摊土地成本。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一、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方说:商家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需要体现原价,可以考虑这样开具:
零件:1000元
零件:-200元
开关:250无
开关:-50元
合计:1000元
购买分录也是一样。
借:库存商品——零件 800 (即:1000-200)
库存商品——开关 200 (即:25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即:200-40)
贷:银行存款 1160
二、公司返利应当参考销售折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及应收账款,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以及应付账款。
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您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数据皆为不含税)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收1000元销售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方说:商家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假设上述二者成本分别600元,120元。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1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零件 800
主营业务收入——开关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零件 600
主营业务成本——开关 120
贷:库存商品——零件 600
库存商品——开关 120
总之,上述赠送当然视同销售,只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在实收金额之内。当然,稳妥期间,列入合同或者增加补充协议,可能更好解释一些。
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需要体现原价,可以考虑这样开具:
零件:1000元
零件:-200元
开关:250无
开关:-50元
合计:1000元
购买分录也是一样。
借:库存商品——零件 800 (即:1000-200)
库存商品——开关 200 (即:25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即:200-40)
贷:银行存款 1160
既然已经成为“应收账款”,则销售已经成立。上述“打折收回”,须区分两种情况。
一、若因为产品质量等问题,则属于销售折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及应收账款,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进项税额以及应付账款。
二、若非上述原因,而出于资金方面因素,则属于债权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出口退税率:16%
二、增值税税率:16%
三、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海关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