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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如果上述奖励与业务收入金额存在直接比例关系,则应当视为销售折扣、折让性质,冲减相应业务收入,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与业务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则可作为“销售费用”入账。
【解答】您好!
当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只要与取得收入相关,自可作为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简易计税方法下,上述成本组成,与增值税额之计算并无关系。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为这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参考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充几送几”,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总之,上述情形当然视同销售,只不过所谓“2万”等等,那只是宣传口号;充了1万,就是1万元,仅此而已。也就是说,1万元收入取得了所谓“3万元产品”加“2万元软件”,其实我们都知道,就是“1万元的商品”而已。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最后区别一下,如果您不充值一分钱,可以获赠那些,才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只是不太可能吧。或者“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抽到者赠送物品”,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这也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解答】您好!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您的描述,您的项目在广州,广州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而您的整个项目只有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对于一个项目而言,一旦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就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
如您公司项目确实分多期实施并能准确的划分成本支出,经测算分项目进行比较有利,您可以尝试沟通主管税务机关争取打一下擦边球。如争取不到您可以综合考虑项目现有实际情况以及5年后的计划安排,再决定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解答】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补偿》如何纳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给已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补偿》应视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他补助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而附件中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中只有服装没有服饰。
建议您于对方共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妥善解决发票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服饰,装饰人体的物品总称。包括服装、鞋、帽、袜子、手套、围巾、领带、提包、阳伞、发饰等。古人,则是用来遮羞,而今人对于新事物的认识不断进步,服饰的材质,样式也多种多样;而服装多指衣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而附件中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中只有服装没有服饰。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只有服装没有服饰。
如果是2018年以前开具的服饰发票,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报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在境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应缴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对此,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5条又做了进一步解释,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一、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2211 应付职工薪酬,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项目季度团队建设费不属于会计上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畴,以及税收上工资薪金范畴。项目季度团队建设费应根据具体的支出性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相关核算,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一份报销项目季度聚餐,发票是餐饮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会计和税收上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和税前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政策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基数是上月工资总额,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员工在分公司发工资,社保应由分公司缴纳和扣缴。
【解答】您好!
参考相关法律(比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上所述,既然“促成项目后收取”,应属于“佣金”范畴。若非“保险企业”,则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这要各自适用“工资薪金”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另外,“财税〔2009〕29号”还规定了其他扣除条件,建议您一并参考、执行。
【解答】您好!
一、收到分包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二、开具全额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差额计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
四、说明:
(一)如果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可以调整使用“工程施工”、“工程成本”等科目,核算原理其实一样;
(二)关于差额计税,也可以不使用上述“销项税额抵减”,直接差额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结果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