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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2号文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根据上述规定,叉车属于专用作用车,对照车船税税法税率表,整备质量每吨每年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1.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涉及缴纳滞纳金问题。2.建议采取补充申报的方式,将晚报的月份回到所属期申报,“把逾期申报的和本月应该申报的合并纳税,保证国家税款不变,倒挤应付工资,”属于虚假申报,涉及税务处罚和滞纳金问题。
【解答】您好!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错误,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
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年终奖如果在2018年发放,目前仍可以按国税发[2005]9
号文件执行。2019年以后,因为个税法修改为按年度申报,按月预扣预缴,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要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按出口货物退回办理减免税货物退运手续。如果尚未退税,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未退税证明”;如果已经退税,需跟税务部门沟通,退回原退税款,再办理“未退税证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赠送客户的礼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提示:赠送礼品增值税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赠送对象是个人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1、您所预付的1000万租金,应在租赁期10年内,按直线法分摊计入从租赁开始至取得该加油站产权为止的每一期的损益里,除去应该进入损益的部分,剩余的预付租金部分,因租赁事实已实质上不存在,应向出租方收回租金,账务上冲回预付租金剩余部分;如果因实际情况,客观上已不可能收回预付租金,那么根据情况,应作坏账处理;
2、相应的,发票应将退回租金部分做红字处理,如因实际情况,客观上出租方无法做红字处理的话,相应的进项也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3、此加油站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没有证据表明除了2000万拍卖款之外,还有其他的实际支出,如果在法院拍卖相关法律文书里,并没有将之前预付的1000万租金与该项拍卖资有所关联,那么该加油站的入账价值只能以2000万入账(不考虑税费因素)。
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两个受让人,那么这两个受让人应分别按转让协议里记载的各自的受让份额缴纳印花税,即分别缴纳51%、49%部分的印花税,而对转让人,则应就全额100%缴纳印花税。
您好,最好一并计入发票开具内容,并填列折扣金额。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收取价款实际在油费价款中,不属于无偿赠送。发票开具无法按照上述思路开具的,只能说是发票开具不规范,而不能由不规范的发票开具得出错误的税务处理结论。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您好,交易内容是租赁专业的录音棚,按照不动产租赁合同交税。不动产租赁必然包括配套设施。如果服务价值可区分的,也可就该部分单独开。建议合同以不含税价开具,后期税务机关要求按什么税目就按什么税目,发票红冲重开,税款部分重新结算就是。
您好,对视同销售的理解过于严格了,买一增一不属于视同销售,所谓送是营销需要,没有买车行为就不可能送,消费者支付价款中已经包括汽车了。合同中可以明确:“附XX手机一台”。作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会计处理并无问题。
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这个问题很有争议,各地执行口径并不一致,大致以下三种理解: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
(三)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
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至于您所提及上述比率,也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