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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今年2季度到明年的2季度的修订属于滚动预算。简单地说,就是根据上一期的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调整和具体编制下一期预算,并将预算期连续滚动向前推移的一种预算编制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工程类或大型设备采购项目。
一般是全年预算的时间点为考核目标。修订全年预算最好是要慎重考虑。可以采用月度或者季度预测的方法来监控全年预算目标的差异。考核的时候按照原始预算来检查最后的完成。如果真的需要修正,也要保持原来的预算版本,做好对比差异分析来进行考核。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有些笼统,所述的“税款少一些”是想问用库房(房产证没下来)和一台私家车投资到一般纳税人后企业所得税少一些吗?如果用库房(房产证没下来)和一台私家车进行投资,有些麻烦 首先要把资产进行过户,然后才能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20年,车的折旧年限5年。
由于不清楚您的库房(房产证没下来)和一台私家车的价值,也不知道您经营的产品毛利率多大,无法计算比较。
建议:用租赁费方式比较简单,租赁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租金就可以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对于美国公司,是转口贸易,但是,对于中国公司,就是正常的进口呀
有报关单,直接付汇就可以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概念及账务处理要求,根据上述费用之根源,其实缘于“临床研究”,因此上述保险费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根据研究情形确认费用化支出或者资本化支出,随之结转管理费用或者无形资产。
您好,在10月份发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0月份,10月已经适用新个税法,因此5000。11月申报也正确,个税法规定,当月发放,当月代扣,次月申报。
您好,只能入账,但税务机关发现是会要求不得抵扣的。以后如下操作:
将租金换算为税前收入,并按照税前收入金额开具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与大厅咨询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计税方法,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根据计算方法大致换算。大厅收了个税的,就不再代扣代缴。
【解答】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外委开发软件合同金额30万,按合同分期支付了10万,对方开来发票10万,软件未完全开发完成也应计入“无形资产-尚未开发完成。该无形资产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是不是必须要有合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该厂房自实际已使用次月即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
二、房产税应当按照账面原值计算,但是对于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执行口径有所差异,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缴纳税款的不再补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 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第14条规定,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账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单位已投入使用尚未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屋,按基建计划价值计算征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账后按入账原值计征,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各地口径并不一致,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与所销售商品、服务同时赠送
这种情形其实属于捆绑销售、买一赠一之类,并非真正的无偿赠送,所赠送商品价值其实包含于所谓的主商品之内,因此不必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车款,按照公允价值分配给车辆、礼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车辆)
其他业务收入(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车辆
其他业务成本——礼品
贷:库存商品——车辆
——礼品
二、单独赠送,而与销售商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
这种情形应当单独视同销售处理。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您好,质量赔偿款属于销售折让,对方不负有纳税义务,无需代扣代缴。另外你公司可冲减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按现行政策,煤焦油加氢技术生产的轻质化煤焦油产品,被认为属于消费税石脑油和燃料油征收范围。主要参考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但有时候也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相关产品、概念的认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