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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当依法抵扣。
二、所得税及会计方面通常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有,因此转给下属公司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涉及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三、需要依法开具、取得发票。
四、增值税环环计提销项税额,同时环环抵扣;下属公司自当依法抵扣。
既然将要注销,则此笔债权必须处理。
一、若归还,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若不归还:
(一)若为一般员工,则视为工资、奖金之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若为股东,则视为分红之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您好,只有委托、合作研究开发才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无需备案。科技部门负责异议研发项目的鉴定(国科发政 2017 211)。根据公告2018 23号规定,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非必须)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您好,以外购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石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您公司符合相关条件,使用外购燃料油生产芳烃的,可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六)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上述返利或者折让应当依法由销售方(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待取得供应商依法开具的红字发票,您应冲减购货成本及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应于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即做)。
您好,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应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须征个人所得税的有三种情况: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
②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的借款的;
③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
除此之外,不属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对企业中的关联人员个人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重申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您好,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或者取得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营业税纳税人,根据财税2008 170号和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可适用简易计税3%减按2%征税,不可开具专票。也可根据公告2015 90号文规定,放弃减免,按照3%交税,可开具专票。
借:固定资产处置
贷:固定资产
发生处置费用借记固定资产处置,贷记银行存款等。出售收入贷记固定资产处置。处置完毕全部结转固定资产借贷方余额,差额转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最新规定计入该科目,以前准则规定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
您好,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职工未缴纳医疗保险,报销的医药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员工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低,员工个人负担重,给员工生活造成困难,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根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填报说明二、报送期限: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参考以下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第三条关于“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基于以上依据,监控设备属于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智能化楼宇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另外,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一、境外关联方人员出差费用,境内公司代为支付,境外公司归还境内公司,这样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既然如此,则费用属于境外公司,“发票都是境内公司的抬头”不妥。
二、“境内人员出差到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承担了部分费用,境外公司要求境内公司承担该费用,支付到境外”,这样也属合理。但是,若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