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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该文件具体细化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修改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礼品属于所得的形式之一的实物,需要折算为现金核定个人所得额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当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比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不主动索取发票是可以的,如果消费者不提供发票开具信息,事实上提供服务方也无法开具发票,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正常的,如果消费者索取发票,贵司不开具发票,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是中国税务机关赋予的,外国企业不在中国登记,自然就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也就无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填注税号。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资金占用费……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也需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正如上所述,个人提供资金给企业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的经营活动,企业自应以发票入账。一般情况下,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上述“特殊情况”恰又包括“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而企业又是个人的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则此发票可否转移至付款方(即企业)开具,则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稅务机关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稅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稅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稅纳稅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增值稅纳稅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稅入(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稅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的纳稅人。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营业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开增值稅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稅小规模纳稅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稅人缴纳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上述规定,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外,其他个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兼营)科目。另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解答】您好!
支付境外企业外债利息时,代扣代缴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借款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等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2)代扣税费时
借:应付账款——**公司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3)代缴税费时
借:应缴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付汇时
借:应付账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给经销商一定的销售数量并每台车给予一定的返利,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实体法,它只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等实体内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规定程序内容,属于程序法。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是以固定资产立项的,其进项税额应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是以商品房立项,转作自用的办公楼,不属于上述分期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一次性抵扣。
因此,您公司这个项目建成后有部分出租,部分自持,部分还用于一般征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抵减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勾稽关系表内列示,原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