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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过于笼统,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18〕44号)、研发费用加记扣除(财税2015 119号)等等。建议详细参阅总局发布的《减免税目录》
您好,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但在税收管理中,对于税前可扣除工资处理更注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返聘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会被认为向企业提供的是劳务,其支出不能列入税法上所称的“工资薪金”中。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您好,1.如果您公司购入的汽车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享受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⑴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⑵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⑶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⑷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您公司如果购入该二手车应抵扣未抵扣的,再销售时不得选择简易计税,应按适用税率16%缴纳计算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出租的是住房,可减按1.5% 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所规定的预缴税款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时发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可,无需再行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上述所指的非住房主要是商铺、写字间等非居住性用房。
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要注意的是,此项优惠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由上述条款可见,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7%(5%、1%)
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此可知,其他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3%
税收优惠:
针对个人出租住房,教育费附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费用包括: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要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要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扣除;(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或20%。
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适用税率
(1)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月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10%
(2) 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5、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所谓房产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应按照出租地方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从租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6、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第(一)项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个人出租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无论固定资产状态如何,只要尚有部分公允价值,自可依此用于出资。而一旦出资完成,则成为被投资方固定资产。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依公允价值)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二、投资完成之后,该资产之报废,与出资方再无关系,当然并非减资。但是,您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比如资产作价10000元用于投资,收到资产很快就报废了(相当于价值为0),则这本身就是虚假出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一段时间(比如两三年),则此资产之价值已经转移到其他资产(比如存货),或者作为费用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实现其价值转移;然后报废当然没有问题。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原本并不区分国税、地税),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皆由税务机关负责,不存在您所说税款在国税、地税分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15日内转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能否出个社保异地缴纳证明而不转移关系,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一、社保省内转移详细流程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职证明、社保卡到本市社保局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参保缴费凭证》
2、申请转移接续
辞职者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
二、社保跨省转移详细流程
1、到之前工作的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然后在新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成社保开户手续后,提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申请,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
详细步骤是:(四个步骤)
你申请社保转移——新的城市同意接受——旧城市办理转移——新的城市接受转移。
四、社保转移注意事项:
1、年龄要求
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超过这个年龄,社保就不能转入了。
2、社保有五险只能转移两险
能转走的只有医保和养老个人账户金额和缴纳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