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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购入时车辆牌照费计入车辆原值是正确的。也因为此,处置时牌照拍卖收入亦为车辆处置收入之组成部分;即车辆处置收入125000元。
一、增值税
(一)如果购入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注意:如果依法可以抵扣但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在此列),则此时就上述收入依照3%征收率减按照2%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二)若非上述情形,则依照适用税率(1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6%)×16%
(注:有人问这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当然可以抵扣,但增值税并非一一对应,而是全部销项税额合计,抵扣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就此车来讲,当然可以依法抵扣,只是购入时已经抵扣;或者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总之,并非不可抵扣,只是这是已经完成的事情了。)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税率万分之三。
四、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及相关税费(增值税从收入中剥离出来,当然不能重复扣除)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按期计算,并非按照某笔交易)。
您好!如果贵公司下面的三个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那么这三个公司应该属于子公司,其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上缴贵公司,财务上做利润分配处理,且贵公司取得的分回利润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三个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应先按公司法规定提租法定公积金。
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您的描述本身就有矛盾:您不断提及“工资”、“工资表”,又提到“没有交养老保险”、“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用交养老保险的”。
这其实在《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中有过明确:(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主要区分口径。
您说“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用交养老保险的”这个是对的。但既然如此,则此非工资薪金支出,而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则可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按照劳务费用依法税前扣除,而非工资薪金支出。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明确定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地现场进行相关加工并随即用于工程施工,其实属于“建筑服务”组成部分。
您好,
既然合同主体是贵司和服务商,那么税法上只能理解为服务的转售,贵司支付费用作为服务成本,抵扣进项,收取费用作为销售服务处理。建议由境外母公司委托授权你公司代理采购,贵司仅作为代理人,代收代付处理。
一、我们先来参考两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显然,通过以上文件,税法层面皆已确认,以货易货业务对于任何一方来讲,皆为一购一销(当然其中有的会有差价,但是道理一样)。既然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既然确认任何一方皆有一购一销,则任何一方皆应就其销售开票、就其购进索取发票。
二、关于发票开具,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三、账务处理方面
(一)旧车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旧)
购买、转换
借:固定资产(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差)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这种情况通过往来科目处理即可。
垫付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回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支出需要取得发票。既然发票已经丢失,则可使用此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代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严格来讲,“集中开票”本身即不合规。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如上所述,中间涉及了税率调整。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所谓“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既然之前销售(出库),则应补申报于收入实现当期;当然会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然后按照上面规定补开发票,当然适用税率也是之前的。
当然可以,只要属实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借款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职工食堂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保。
您后面的问题不完整,请您补充后再答复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