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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以上三种方式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比如人员管理问题、人员开具发票问题等。如果只从企业的税费负担考虑,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1、让大厨承包,开发票给公司,这种方法大厨的劳务费不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做社保的计费基数,单位可以少缴纳社保,但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让大厨他们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发票,这种方式除了要支付给劳务公司大厨等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还要支付费劳务公司管理费;
3、临时工也属于企业的职工,也应按规定缴纳社保。
建议: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只要向个人支付款项,皆负有全面申报义务。当然,如果金额未达到费用减除定额标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每月5000元,非员工劳务报酬所得每月8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属于您的一般权利,当然没有禁止。
您好,铂略暂时没有IFRS的课程,目前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趋同,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小编会联系相关的老师为您解答。同时我会将您的需求反馈给我们课程策划作为参考,谢谢!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只能一人一码,社保随本人转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房地产企业把公建出租出去,通过第三方委托合同出租,还是地产企业出租管理,这要看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涉及的主要是对租赁的各种管理等问题,不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无法有准确的判断。
无论是地产企业出租还是委托出租,账务处理都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判定。租赁涉及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因此要根据具体的合同进行账务处理。
建议您把租赁合同框架发过来再答复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并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基于以上规定,“包工包料的管道工程”,应属于“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您好!在如实申报纳税的前提下,建筑工人工资筹划空间不多。不过在新个税法实施后,每月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另外还有专项附加扣除,如果能够精细化管理,充分利用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如多数工人都会涉及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基本能保证大多数工人都不需要缴纳个税。建议将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新个税法相对照,以合法合理节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按次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上所述,“累计多月发一次约三万”,则应就此“约三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通常按照“取得”考虑期间,而非依据支付单位自行核算的所谓“每月”;即:税法范畴下,哪个月支付(不管核算的是哪个、哪几个月的),就是哪个月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