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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股东)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的股权转让,其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总之,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原理基本一致:股权转让收入减初始成本和合理费用后,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这个初始成本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都没有直接关系。比如上述“注册资本100万”、“认缴40万”,实际出资20万元;那么这个初始成本就是20万元。反之如果实际出资50万元(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初始成本就是50万元。而这个实际出资情况其实是影响转让价格的;比如出资20万元,原股东30万元可以卖,出资50万元,原股东可能60万元才会卖。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有些异议,规定不太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项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关于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异地仓库的行为,有的地方将其视同为外出经营活动,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作报验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由此看来,该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异地仓库的设立,一般是以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的方式长期的、持续的存在,而不是临时的。所以也可不算作《外管证》适用范围。
【解答】您好!
此处有些争议。
(一)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答: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二)2012年4月11日上午9:30分,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他是这样论述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也建议您就此问题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既然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上述调拨资金若规定不必归还,而属于“收入总额——其他收入”,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由于高新科技公司的研发逻辑有很多差异,有些是人工费多,比如开发软件。有些需要设备或者实验设备多,所以在折旧。所以除了规定了其他费用不能超过10%,人工费和直接投入、折旧有没有比例要求。但是需要关注以下审计点:
⒈人员人工
⑴人员及范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⑵审计要点。检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资料,结合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对受雇的科研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要有在183天以上证据。
⑶归集和分摊方法。对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还要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无工作量统计的,则选择当期各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进行分摊。
⒉直接投入
⑴范围。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⑵审计要点。检查管理费用、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确认其结转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对于直接购入的能源、材料则检查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确认其真实性及与研发的项目相关性。
⑶归集和分摊方法。一般为直接计入,对动力费用、共同使用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可行方法计算后计入。
⒊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⑴范围。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⑵审计要点。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检查被审计单位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票、固定资产的申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实地查看该部份设备,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发。复核各项折旧、摊销的准确性。对购入时已计入研发费用的是否重复计提折旧。
⑶归集和分摊方法。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可行方法计算后计入。
【解答】您好!
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的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看依照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该合并事宜是否适用企业按照特殊性重组政策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该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就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企业合并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企业合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企业合并免征契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关于核算,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关于收购方案问题:鉴于企业收购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为了有效地规避收购税务风险,建议您请专业税务咨询公司进行系统筹划,以保证重组顺利完成。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采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稽核比对。正常情况下,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后,三个月内会有比对结果。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形而定:
比如:您如果送出10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元;那么这2000元就是10000元的组成部分,另外扣除不仅重复,而且涉及个人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然而,如果公司需要负担,则可以将此10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倒推计算;则倒推后相当于赠送金额12500元,其中税额2500元,那么12500元即可作为宣传费用处理。
您好,
如果是外购的
先做计提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发放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如果公司自产的产品送给员工视为销售产品,
1、发放产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该笔奖励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此类业务属于“境外收汇、境内交货”,货物由A直接交付给C(无货物出口报关),A应从B收汇(有跨境收取外汇)。
首先,在收汇环节不符合当前外汇管理规定,按汇发【2012】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收汇应有出口报关单相对应。反之,则需要提供情况说明,交当地主管外管局进行核实确认。
其次,收汇合规性如能获取外管局确认,还须注意以下税务处理:按合同签订情况,A应给B开具出口发票,并如实确认收入,由于无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因此无法享受出口退税,需按内销征税处理。所得税如实核算缴纳。
相关账务处理:
1、 确认外销收入并结算销项税额: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针对“所得税扣除”的一般规定,而对于“职工福利费”则由第四十条另外规定。因此,上述“制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单独扣除,不必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另外,此属于对外支付费用,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根据汇发【2012 】38号文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局对外汇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同时明确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与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对于A类企业没有时间限制,具体可向当地外汇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