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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在向消费者销售的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
您说的什么残值收入?固定资产?
您好,融资租赁下的进口飞机不需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在国内或者是国际上自由使用,只不过航空公司每月在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同时,需要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向海关进行报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海关出具融资租赁的进口报关单,航空公司对外支付的租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飞机的融资租赁只是一种常见的业务形态,还有很多大型的高价值的机器设备都可以通过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经营。
正常的话,会计分录如下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您说中方承担,会计分录还是上面这个,只是金额变大了。除此之外,并无任何不同之处;自然,税前扣除、加计抵扣等如前。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答复:进口和国内外购货物是否取得进项税额,取决于贵公司能否取得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
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判断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能否一致。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您好,如果跟国外没有合同,也不结算,就不存在跨境应税行为的问题
反之,第二种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4,应该是符合零税率的规定。具体情节和您的商业合同条款综合判断。
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
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