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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首先讲一个原则:所得税方面称为“收入”,而增值税方面称为“销售额”,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各自依据各自税法规定确认,不必完全一致;虽然有时候也会一致。
二、现在讲您的具体问题
(一)我们来理清两个概念
1、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收款”,通常是指“销售货物、服务中或者完成后”而收款,而非预收;除非另有规定,比如租赁业。
2、关于增值税范畴的“先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票开具不应早于收入确认。而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先开具发票,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
(二)解释一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收取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中或者结束后,若预收则产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这是两个概念)、应收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合同应收或者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此“先”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符合开票条件,但款项尚未收到,则纳税义务随之提前;绝非任意提前开票,只要缴了增值税就没事了)
三、综上所述,虽然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并非一个概念,二者确认也未必相同,但您的这个情形中,无论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之确认,其实并无不同,都应于安装完毕、收入确认之时确认。(增值税层面反向分析,此时之前收款仅属于“预收”,而销售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完成;如果开票则不合规定:收入先于收款可先开票,但不能因发生预收,而先于收入确认开票。)
【解答】您好!
红酒、白酒、茶皆为货物,原本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没有关系。
一、红酒、白酒属于一般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17%。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茶叶”属于农业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1%。另外注意两点:
(一)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即: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符合上述“农业产品——茶叶”定义和范围的茶叶,免征增值税;若为销售外购,且符合上述定义、范围,则适用税率11%;若为销售外购,且不符合上述定义、范围(比如“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则适用税率17%。
【解答】您好!
一、本公司转付给项目公司,可以作为投资处理;因为都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二、至于本公司收到政府资金,可以视其与政府之关系(法律形式上的股东关系还是仅仅是名义上管理实质上纯企业化运作),作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东投入)或者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解答】您好!
一、如您所述,虽然生产、管理、销售之地并不一致,但登记一个公司属于您的权利,自然没有问题。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因而企业所得税应以您之登记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至于何处登记注册,仍属您的权利;但似乎于管理所在地登记注册较为方便。
另外,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二、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增值税方面,分支机构是属于独立纳税人的,如果涉及分支机构销售行为或者视同销售,应当申报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涉及房屋、土地,也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至于其他税种,比如印花税,可以向注册地申报。
【解答】您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而如上所述,涉及设备维护(动产修理修配)、软件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教育服务),但其中(销售行为)并未涉及货物(销售),因此不应作为混合销售。
基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您应当分别核算上述设备维护、软件维护、技术培训,并依法分别适用税率(一般计税方法:设备维护17%、软件维护及技术培训6%),依照法定税率、据实分别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盈余公积于所得税后计提,属于会计事项,与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而所谓“税法亏损”,其实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此非盈亏口径。
二、既然前期亏损已经弥补完毕(即未分配利润余额不为负),且本年盈利(利润表净利润为正),则可提取10%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期亏损,本期盈利;则应以本期盈利金额弥补亏损之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提盈余公积。例如:期初“未分配利润”-20万元,本期“净利润”80万元;则计提基数60万元,计提盈余公积6万元。
【解答】您好!给您提供一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供参考。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解答】您好!工程合同和销售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业务,不能随意更改。合同的签订,应以业务的实质相一致。如果已经签订的合同,与实际业务内容是不一致的,则应以销售与工程服务相匹配的内容进行调整。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综合上述规定,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区分五种情形处理:
一、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
二、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三、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五、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定义,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如您所述,企业虽然(会计)亏损,但由于资产减值损失的税法、会计之差异,税法亏损与会计亏损并不相等。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则税法可以弥补的亏损小于会计上需要弥补的亏损,此差额须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弥补(届时税法认可的成本大于会计上的成本),此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抵税。也就是说,通常认为,即使企业亏损,仍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可使会计核算更加精确。
【解答】您好!
一、如您所述,“用红包的方式在引流量在宣传推广”,因此作为“销售费用”没有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此钱确实未给天猫平台,平台也未因此而间接得利,其不开发票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如果消费者在本店购买商品,则本店所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同时可作为确认上述“销售费用”的原始凭证。
四、如果消费者在其他店铺购买商品,则其实相当于您(为了宣传)而替消费者付款,卖方本应将此发票开具给您。这就比较棘手了,现实中可能不好操作;因此也只好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可行解决方案。
【解答】您好!
1)贵公司向国外A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时,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2)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a代扣各项税费:
借: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贷: 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b代缴各项税费:
借:应缴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确认维修费时:
借:制造费用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d支付外汇时:
借: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