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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1)贵公司向国外A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时,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2)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a代扣各项税费:
借: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贷: 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b代缴各项税费:
借:应缴税费----代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确认维修费时:
借:制造费用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d支付外汇时:
借:应付账款----国外A公司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描述:
(一)若为租入办公室,装修费用可以依法一次性抵扣。(参考《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三)》三、应纳税额计算: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因此,对企业取得的自有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支出,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若为自有办公楼,且装修属于建设组成部分,则应当分期抵扣。
(三)若为自有办公楼,且装修于建设完成后单独进行,则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分2年抵扣;未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一次性抵扣。
二、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从该条款本身可以分析得出结论: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以上“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购置”等措辞皆可认定适用自有不动产。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国税相关答疑亦可支持。
【解答】您好!
一、关于赠送样衣
(一)如果赠送样衣与向客户销售具有一定关联性,比如:销售100件(单价1000元),赠送10件,则可视为10万元销售110件。确认收入10万元,按照110件结转成本即可。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如果赠送样衣与销售衣服并不关联,则需要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关于开票内容
我讲两点意见:
(一)发票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这在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有明确描述。
(二)“西装大衣”似乎作为“工作服”亦非不可。当然,终须据实而定。
【解答】您好!
教辅材料虽然本学期不能使用,但是半年后通常还可以继续销售,所以作为一般退货处理即可。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应当依法、据实(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移送方作为销售、受送方作为购进处理。
【解答】您好,
对外捐赠的会计分录:
1.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
比如成本是80,市场价100.应该交的增值税是100*0.17=17
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存货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
等到交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公益就有区别了。在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子的时候,在视同销售收入里填写117,视同销售成本97。接下来,如果非公益捐赠,就视同销售利润交税,如果是公益捐赠,则视同销售成本在利润总额12%以内是不交税的,超过12%的部分就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了。
2. 如果做报废处理,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基于上述政策理解,上述情形应当属于“误餐补贴”性质,不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入账、扣除。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您所述,既然部分用于一般征税项目,则非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可以全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之前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也就不涉及抵扣问题)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由于您至今尚非房地产企业,自然需要适用上述分期抵扣政策。
综合以上两点,您应当适用全额、分期抵扣处理。(就是说,全部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期。)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您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则依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金额予以转出;如果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当期抵扣。
【解答】您好!
一、关于费用额度
(一)从会计角度考虑,没有额度规定,据实核算即可。
(二)从所得税角度看,要求据实核算、依法扣除。比如: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费用里的广告宣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务费用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类似例子还有,不再一一列举。
(三)从土地增值税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18年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尚未新的全国性文件发布。在主管税务机关未做新的要求之前,可仍就现行方式处理。
【解答】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综上所述,股东借钱给公司,既已实际出资,将此债权转作股权,符合上述规定原则;如果已经超出注册资本(份额),可以作为资本公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公司所购买的上述房子,只有明确专为老板个人非经营活动所购买或者所使用,则不能抵扣。而只要公私兼用、或者没有使用,皆非不得抵扣,而可以依法抵扣。
【解答】您好!
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题中虽然保养“是我国设立机构的人员做的但该机构对所得无实际管理和支配权”,由此可判定支付给境外企业的所得与其境内所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所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要实行源泉扣缴,应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贵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贵公司将设备保养费直接支付给境外企业,贵公司做为设备保养劳务的购买方应履行扣缴增值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