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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核算要求,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考虑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按月计提;至于何时申报,则可依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您的上述奖励仅限于公司职工;若有路人拿到证书,上您这儿要钱,您是不会给的。如此,上述奖励当然源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应属于上述“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依法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如果二者适用数据完全相同,则依据税收政策肯定一样,结果不能不同。您的计算公式是否与税法完全一样,或者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实在不行,您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去核对一下。
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道理很简单,当然视同销售,但是价格已经包含于“所谓物业费”里了。就是说,收到的“所谓物业费”,其实包括物业费、大米、食用油等。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本就有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里又根据是否超过100万元分段设置不同优惠)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此政策针对全部行业(包括建筑业),当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不行。
2019年政策。
一、如果您问的是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您若按月申报,则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您若按季申报,则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您问的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里又根据是否超过100万元分段设置不同优惠)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注:没有针对“建筑业”专门设置政策。
2018年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区分两类企业,而分别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即“非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建议您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这部分。另外,就是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税收知识,大多数并不需要区分行业。您也可以将问题缩小、具体一些,以便于为您准确回答。
可以参考以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票实不符、项目不全、开票错误、时点不当、票面不清、多次打印等,皆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用于计税(抵扣、扣除或者扣减、退税等);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例如上述“税率开错甚至开高”,即属于“开票错误”。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采取分立的方式将酒店的产权划入旅游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由于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详细沟通、具体分析,需要贵公司更多的资料支持。如果贵公司需要,请联络我们的专家服务热线。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争议,个人认为,土地增值税既然已经依法缴纳,自然应当税前扣除。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政府给予资金,但若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政府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财政拨款、总公司截留及拨付下属单位,可依上述原则判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