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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2017年 10月
借:应收账款 7322 USD
贷:主营业务收入 7322 USD
月底统一对外币进行结汇,计入汇兑损益。
2018年5月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7312
贷:应收账款 7312
原则上应该让客户补回差额,实在不能补回,计入到汇兑损益里面去。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综上所述,2017年度奖金如果能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并取得相应凭证(发放表、银行单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等),是可以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的。但这里有一个瑕疵,就是文件要求“已预提”、“账面发生”,但是您没有在2017年计提,却在2018年计提,这不仅违反上述税收文件规定,也违反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性原则。个人建议,进行补提,并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追溯;然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看是否得以认可。
【解答】您好!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涉及:
一、增值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城建税等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征征计算
三、印花税:依照《印花税税率税目表》涉及合同、凭证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般2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另外,视持有财产状况,可能还会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其他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
一、发票类型与销售方适用税率并无关系,只是与取得发票一方能否抵扣有关。
二、上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即承租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出租住房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及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解答】您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一、(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一、关于所得税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予以相应的税收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此文件相关内容皆已在企业所得税法等文件中体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六、(二十五)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由于本文件发布于2017年12月19日,尚未出台配套税收政策文件。)
【解答】您好!
关于发票中"数量"栏次不能为除不开的小数,其实也不是明确规定。但是现实逻辑上,数量如果不能除尽,确实不太好说吧。比如您到街上买菜,您说买1斤、1斤半,显然不能说买“3.1415926……”斤吧,这也没法算啊。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实这里并不难理解:您如果只是把位置给它,别的什么不管,那显然没有提供任何广告服务(理论上,那个位置也可以做别的),只能是租赁活动。您如果在那个位置上为他制作、发布了广告并维护、管理,这才是广告服务。(再举个例子吧:饭店给了您一间屋,不给您提供饭菜,当然不是餐饮服务,只是租赁房屋;如果让您在这间屋里吃饭,那才是餐饮服务。)
【解答】您好!
此问题可以参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答疑:《请问我单位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11-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017年7月份,某单位职工李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100000元,退养工资3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
计税方法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元÷25个月+3000元)-3500〕=3500元,按照工资薪金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计算应纳税额=〔(100000+3000)-3500〕×10%-105=9845元。
因此,李某2017年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845元。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寺庙本身税收优惠和以寺庙作为客户的区别。比如说,公立医院正常是免税的;可建筑公司给医院盖楼,不能因为客户是医院,而建筑公司就不缴税了。学校去买文具、政府去买办公用品,都是一个道理,不会因为客户是学校、政府,文具店、办公用品店就会因此而免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二、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三、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基于上述数据:(可能以上数据未必准确、完整、可用,我只能基于这些数据来算;您可以对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5600万元
股权原值=10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本未必就是原始成本)
合理费用=(印花税:5600万元×0.05%)2.8万元(也许还有其他)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5600万元)-股权原值(1000万元)-合理费用(2.8万元)=4597.2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97.20万元×20%=919.44万元
【解答】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综上所述,股东借钱给公司,既已实际出资,将此债权转作股权,符合上述规定原则;如果已经超出注册资本(份额),可以作为资本公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